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辦法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辦法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辦法,1990年2月10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
  • 區域:西藏自治區
  • 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4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2-10
【生效日期】1990-02-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辦法
(1990年2月10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同代表的聯繫
第三章 人大地區聯絡處、選舉單位同代表的聯繫
第四章 代表小組和代表的活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地區聯絡處和選舉單位採取會議、視察、走訪、信函等方式,加強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同時,採取各種方式,加強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的聯繫。
第三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代表的聯繫工作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人大地區聯絡處負責。
第二章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同代表的聯繫
第四條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情況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或自治區人大代表列席會議。
第五條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可以召集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或自治區人大代表就有關問題進行座談。
第六條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之前,根據會議議程,應對代表的視察或專題調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七條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視察或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所在地的全國人大代表或自治區人大代表參加,也可以走訪代表或同代表座談等。
第八條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注意同當地人大常委會和自治區人大代表的聯繫,向他們介紹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可以就有關問題同自治區人大代表通信,代表應根據通信的要求回信。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向代表提供專用信封和郵資,供代表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並督促承辦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將辦理結果答覆代表。
第十條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向代表送發公報、有關資料等。
第三章 人大地區聯絡處、選舉單位同代表的聯繫
第十一條人大地區聯絡處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徵求本區域內自治區人大代表的意見,及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反映。
第十二條自治區轄市、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可以邀請本級人大選舉產生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或進行座談。
第十三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自治區轄市、縣(市)、市轄區人大常委會、人大地區聯絡處、西藏軍區政治部,應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安排,組織本選舉單位選舉產生的或本區域內的自治區人大代表的視察活動或專題調查工作。
自治區轄市、縣(市)、市轄區人大常委會組織本級人大代表視察或其他活動時,可以邀請本區域內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參加。
第十四條自治區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時,自治區轄市、縣(市)、市轄區人大常委會、人大地區聯絡處、西藏軍區政治部應根據代表的要求安排視察活動的有關事宜。有關單位對代表的視察應認真接待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情況。對代表在視察中提出的應當由當地處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答覆代表。
第四章 代表小組和代表的活動
第十五條自治區轄市、縣(市)、市轄區有自治區人大代表三人以上的,應當根據便於組織、便於活動的原則、建立一個或若干代表小組,每組推選一至二名召集人;因居住分散不能參加代表小組的代表,可以單獨活動或者參加所在縣(市)、市轄區人大代表的活動。
第十六條代表小組應當積極開展活動,組織代表學習和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進行視察或調查研究,聽取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自治區轄市、縣(市)、市轄區人大常委會、人大地區聯絡處負責代表小組的聯繫工作,協助代表小組開展活動,並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反映代表小組的活動情況。
第十八條自治區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參加代表小組、當地人大常委會、人大地區聯絡處安排的有關活動。
第十九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就近持《視察證》就民眾關心的問題對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進行視察,有關部門有義務如實提供和匯報情況。
第二十條自治區人大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接受選舉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代表小組或代表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密切同自治區轄市、縣(市)、市轄區人大常委會、人大地區聯絡處、西藏軍區政治部的聯繫,指導和支持他們做好代表聯繫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代表所在單位對自治區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應予以積極支持,協助代表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人大代表參加視察和代表小組活動需用的時間,其所在工作單位應按正常的出勤對待,並按規定報銷差旅、工作等必要的費用。農牧民代表和城鎮居民代表按規定發給誤工補貼和差旅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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