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中世紀神學法律思想

西歐中世紀神學法律思想是西歐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基督教神學法律思想。最初表現為“教父學”,即由一批教父為教義奠定基礎而制定的理論。主要代表人物奧古斯丁(354—430),提出早期的神學法律思想,認為上帝的永恆法處於最高地位;自然法體現人的靈魂中的善良品質,但在人類犯有“原罪”後不復存在;世俗政府及其法律是人類墮落後的產物,用以控制人類罪惡本性,維護和平及教會權力,教會作為永恆法的捍衛者有權干預世俗政府及其法律事務。

後教父學發展成為經院哲學,主要代表人物托馬斯·阿奎那(1225—1274)提出較系統的神學法律思想,認為世俗政府及其法律來自人的本性,而不是“原罪”的產物,它們的作用在於謀求有德行的生活,而不僅在於控制人的罪惡本性;並認為世俗社會中存在自然法,它體現人類由上帝所賦予的理性,是對永恆法的一種參予。隨著中世紀教會法的發展,教會法學也逐漸發展起來,教會法學家系統整理皇教諭和教會其他法規,並以《聖經》或教父詞句加以論證,認為自然法不僅代表理性,而且是上帝法的一個組成部分,高於任何人定法,只有教會有權對自然法進行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