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和古羅馬法學
在以
雅典為代表的
古希臘城邦國家中,相對地說,成文法並不很多,也談不上有獨立的法學。例如法是神授還是人定,法的基礎是權力還是自然、正義或理性,是法治還是一人之治,以及法和民主、自由、平等的關係,法和國家的關係,自然法和
實在法之間的關係,等等,這些思想對後世法學一直有很深的影響。
與古希臘不同,
古羅馬奴隸制社會的法極為發達。從公元前5世紀的《
十二銅表法》到公元6世紀
查士丁尼時編纂的法律(12世紀時稱《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可謂蔚為大觀。
羅馬法的發展帶來了
羅馬法學的相應發展,反過來,羅馬法學又是推動羅馬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
羅馬共和國末期的
哲學家、政治家M.T.西塞羅,根據斯多葛派哲學,首先較系統地提出了自然法學說,為羅馬法的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在西方歷史上,正是在
羅馬帝國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職業法學家集團,第一次出現了法律學校和法學派別:拉別奧派(即普羅庫盧斯派)和
卡爾托派(即
薩賓派,見羅馬法學),第一次寫下了大批法學著作。羅馬五大法學家之一
蓋尤斯的《
法學階梯》,是一本迄今所知最早的並且完整保存的西方法學著作。羅馬法學家以其法律學說、法律解答推動了羅馬的立法和司法工作,對當時已相當發展的
簡單商品生產的法律關係,有比較完整的論述,對其後
歐洲民法的發展有重大影響。
西歐封建社會的法學
與中國
封建社會的法不同,呈現出極為分散的狀態。在
西歐大陸長達幾百年以至一千多年間,除羅馬法外,還有各種各樣的
日耳曼法、教會法、地方法(封建法)、城市法、商法以及國王的口令等,錯綜複雜地相互並存、結合或競爭,因而也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法律學說。
由於羅馬天主教會在政治、經濟上占有很大勢力,在思想領域中,基督教的神學居於壟斷地位。象哲學、政治學一樣,法學也成了神學的附庸,以教義代替法律。經院主義哲學家
托馬斯·阿奎那提出了當時最系統的神學法律思想,把所謂上帝的意志奉為最高的永恆法,即使是高於實在法的自然法也被認為是從屬於永恆法。
從
中世紀中期開始,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在封建社會內部出現和成長,同時出現了以恢復和研究羅馬法為核心的新的法學,即自12至16世紀相繼出現的
義大利的前期和後期注釋法學派和
法國的
人文主義法學派。這三派法學雖各有特點且相互對立,但通過它們,使羅馬法在西歐大陸廣為傳播,從而為資本主義法律的出現和法律的統一化創造了有利條件。那時研究羅馬法的法學家又一次形成了一個職業法學家集團。他們是代表市民等級,與僧侶法學家相對立的世俗法學家。這種新的法學家與近代大學的出現也是不可分的。前後期注釋法學派以12世紀初創立的、歐洲第一所大學,即義大利博洛尼亞大學為基地,這所學校最初就是傳授羅馬法的。
與西歐大陸不同,
英國中世紀的法基本上是在羅馬法之外獨立地發展起來的,英國中世紀法學主要是研究英國的普通法,從大量的判例來闡述公民的權利、商品交換和其他的法律問題,但也吸收了若干羅馬法的原則,以補充和豐富英國法學。
近代資產階級法學
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出現,意味著一種與中世紀神學世界觀相對立的法學世界觀的出現。這是建立在資本主義僱傭勞動制基礎上的唯心主義世界觀。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和人權同這一世界觀是不可分的。當時這種世界觀的集中體現是17、18世紀的
古典自然法學派提出的“社會契約論”或“天賦人權論”,其代表人物主要有
荷蘭的H.格勞秀斯、英國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國的
孟德斯鳩和
盧梭、
德國的S.von普芬多夫、義大利的C.B.貝卡里亞等人。儘管他們各自的政治綱領和學說有很大差別,但總的來說,他們的自然法學說同中世紀神學法律思想根本對立,是當時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壓迫、爭取民族獨立的思想綱領。這為1776年
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法國《
人權宣言》以及近代
資產階級民主和法制提供了理論基礎,使法學擺脫了神學的束縛,倡導了權利平等、
契約自由、罪刑法定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則,創立了憲法、國際法以及象《
法國民法典》那樣典型的資本主義法典。古典自然法學固然不可能超出當時時代的限制,但它起過重大的歷史進步作用。
近代三大法學
簡介
從19世紀初開始,西方國家展開了廣泛的立法活動,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較完備的資產階級法律體制。西方法律的兩大傳統,即通常所講的英國法系(或稱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和
大陸法系(或稱
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也是這一世紀在世界範圍內形成的。這些現象意味著資產階級法治的確立。與此相應,在法學領域中,古典自然法學派衰落了,代之而起的是19世紀的三大法學派別:
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德國古典唯心主義哲學家的法律思想(在有的法學著作中被稱為形上學法學派或哲理法學派)。
從19世紀末開始,隨著
壟斷資本主義的出現和各種社會矛盾的激化,西方資產階級法學領域的一個重大特徵,是出現了所謂“法的社會化”(亦稱“私法的公法化”)理論。這個理論認為法不應以維護個人權利,而應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基礎,社會化的新法律原則代替了個人權利的舊法律原則,於是各種“社會立法”紛紛出現,形成了諸如勞工法、社會保障法(社會福利法)、環境保護法以及經濟管制法等新的法律部門。
兩大法系的比較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有其特點,有其特點中可以總結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不同之處。
(一)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法系以
成文法作為法律的主要淵源,包括
法典、習慣、
判例以及學理等,在這其中法典是大陸法系的主要淵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為法律的主要淵源,遵循
先例約束力原則。
(二)大陸法系重視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邏輯性,大陸法系的國家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的形式頒布。英美法系重視判例法,遵循先例約束力原則。
(三)對法律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把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劃分,把公法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等,把私法劃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在
訴訟制度上,大陸法系實行
審訊制和
合議制,在審訊制中,
法官居於主導地位,可以詢問當事人,調查取證等,在合議制中由法官、
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共同審判案件;而英美法系實行對抗制和陪審制,在對抗制中法官居於中立的地位,只是作為
裁判者,當事人處於主導地位。在陪審制中,陪審員單獨組成陪審團,最終的判決由法官作出。
(五)在法官的權力上表現不同。大陸法系的法官審理案件以成文法為基礎,自己不能做出超出成文法規定的裁判;英美法系的法官運用判例審理案件,可以對案件根據法律進行解釋,作出判決。相對來說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權利相對較大。
(六)法律的表現形式不同。大陸法系以編纂法典為主,英美法系國家主要以判例法為主。
(七)受
羅馬法的影響程度不同。大陸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發展而來的,英美法系受其影響較小,但在教會法、商法和衡平法方面仍受其影響。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主要是由其歷史傳統、文化、發展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例如在法官的權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根據法律對法律進行解釋,從而對案件進行審理,這就需要法官能夠充分的理解法律的規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會導致權力的濫用;大陸法系的法官審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條文為基礎,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可能會對案件的審判造成不必要的影響。
隨著時代的發展,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應經不像以前那么的明顯,二者有些方面相互借鑑,相互融合。例如大陸法系中判例的作用也日益明顯,法官也更多的借鑑之前的案例;而英美法系中成文條款也不斷地增加。二者的相互借鑑,相互融合也有利於二者根和更好的發展。
現代法學
進入20世紀後,西方法學的分派比以前更加繁多。但所有這些派別多半是從19世紀甚至更早的法律思想或法學派別發展而來的。大體上可分為四大派:社會學法學派(其中又有許多支派),分析
實證主義法學派(又包括純粹法學派和新分析法學派),
新自然法學派(包括非神學的新自然法學和神學的即
新托馬斯主義法學派)和
新康德主義法學派、
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強調階級調和與階級合作,強調社會利益或社會利益同個人利益的結合,即強調法的社會化,等等。20世紀二三十年代,在德、意等國建立了
法西斯政權,對內實行赤裸裸的暴力統治,對外肆無忌憚地進行武裝侵略,將原有的
資本主義法制摧毀殆盡。
新黑格爾主義法學的絕對精神、
社會連帶主義法學派的組合國思想,成為他們的理論根據,為種族主義、國家主義、“元首至上”等法西斯思想辯護。
二戰後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法西斯政權的崩潰,一時盛行
於德、意等國的
新黑格爾主義和新康德主義法學已趨衰落,新自然法學復興。在以美國為主的西方其他各國,新自然法學更為得勢。20世紀五六十年代,由於所謂第三次技術大革命的刺激,西方各國的經濟有了較大的發展;在這種新的歷史條件下,這些國家的法制又有發展。目前,社會學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新自然法學呈現三足鼎立之勢,但彼此觀點又日益靠攏。與此同時,由於國際交往的劇增,國際法學和比較法學的研究也迅速發展。這為法學的發展帶來了許多新的課題。
影響
近現代西方法學對西方國家以外地區,如亞、非、拉美地區許多
第三世界國家有重大影響。這些國家在取得國家獨立和民族解放前,一般是西方帝國主義國家的
殖民地、
半殖民地,所以在取得獨立後所建立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是以西方國家的法律傳統為範本,並在不同形式下和本地區或本民族的習慣法或宗教規範相互並存。當然,有些國家在取得獨立後,為了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爭取徹底的政治獨立和經濟獨立,也進行了法律改革,制定了許多適合本國國情的法律,並且有了自己的法律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