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法律文化

封建法律文化,在封建社會結構基礎上產生的法律制度以及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和理論的統稱。無論是在西方還是在東方,封建法律文化都反映了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要求,滲透著封建地主階級對廣大農民的政治統治。中國封建法律觀基本上是繼承和發展了西周以來的禮治和周公的“明德慎罰”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的維護“禮治”,提倡“德治”,重視“人治”的法律觀點。主要表現為:君權至上、宗法等級觀念、重義輕利、德主刑輔、重刑輕民、和為貴、厭訟輕法等等。封建的法制主要是刑法很完備。其特點是:(1)法自君出;(2)用法律鞏固人身依附關係和身份等級制度;(3)追究思想犯罪;(4)刑罰酷烈、刑訊暴虐、株族連坐、余刑無期。西歐中世紀封建法律文化受神學世界觀影響,法律制度則表現為世俗法與教會法的二元主義,即使在世俗法內部也分為多元的法律體系,如莊園法、城市法、商人法等等,各自都有自己的管轄權。在歐洲封建社會後期的法律文化又表現為維護封建專制與統一的傾向。封建法律文化在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後(西歐)被資產階級法律文化所取代。在中國,辛亥革命後,封建法律文化形式上被資產階級法律文化所取代,但實質上演復為適應半封建、半殖民統治的變態的封建法律文化。就全國來說,直到1949年錢人階級領導的人民革命勝利後,封建法律文化才為社會主義法律文化所取代。但是,封建的思想法律文化對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的建立和發展也依然起著消極的影響,成為社會主義法律現代化的障礙,必須摒棄其中糟粕性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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