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城區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扶持辦法

為進一步扶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國家發改委等6部門《關於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湖北省殘聯等15部門《關於扶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鄂殘聯發〔2019〕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城區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扶持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2日
  • 發布單位:襄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的政策適用對象包括:具有襄陽市區(包括襄城區、樊城區、高新區、東津新區、魚梁洲開發區)戶籍、在勞動年齡內已經就業創業或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殘疾人,以及招用符合上述條件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培訓機構、就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相關機構。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須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或服務協定,按月發放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在契約期內按時足額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方可享受用人單位相關補貼。
第二章 扶持種類及標準
第四條 殘疾人自主創業並安置其他殘疾人就業,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契約或服務協定,且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支付工資的,按安置殘疾人人數給予創業殘疾人最多不超過3年的帶動就業補貼。帶動就業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條 對殘疾人通過電子商務創業(不含微商),經實名認證的網店正常運營半年以上,憑註冊信息、經營信息、評價信息截圖,給予5000元一次性的設施設備和網路資費補貼。
第六條 對殘疾人從事規模種植、養殖業,年經營收入在3萬元以上的給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補貼。
第七條 對在襄陽市創業並取得合法證照的襄陽市殘疾人需租賃場地的,在經營期限內給予殘疾人不超過3年的經營場所租賃補貼,補貼標準為年度租賃場地費的50%,且每年不超過1萬元。
第八條 用人單位新錄用殘疾人,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在勞動契約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具備條件的用人單位或依託培訓機構開展崗前技能培訓,取得相關機構頒發的培訓合格證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契約情況,給予用人單位或培訓機構1000元/人的一次性崗前培訓補貼。
鼓勵盲人參加各種按摩培訓。參加省級中、高級培訓、專題培訓,給予往返車票實際費用補貼。
鼓勵殘疾人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參加支持性就業輔導員培訓,對取得相關機構頒發的培訓合格證的參訓人員給於2000元/人(需提供培訓機構發票)的培訓費用補貼。
第九條 分散按比例安殘單位招用殘疾人超過職工總人數1.5%的,每超額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補貼。
集中安殘單位招用殘疾人達到10人以上且超過在職職工總人數25%的,每超額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年3000元補貼。集中安殘單位包括盲人按摩機構。
用人單位職工總人數超過100人,殘疾人職工人數達25%以上,按同年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每年給予用人單位1名管理人員崗位工資補貼。
第十條 招用殘疾人達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單位或符合標準的輔助性就業和支持性就業服務機構,需要為殘疾人添置特殊設備、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給予用人單位特殊設備購置費、設施改造費6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一條 新創建的輔助性就業機構應配備基本的設施設備、統一宣傳標識等,對符合標準的給予一次性創建補貼。補貼標準為:獨立用房面積 50至99平方米且吸納殘疾人不少於10人給予5萬元補貼;100至199平方米且吸納殘疾人不少於20人給予10萬元補貼;200至299平方米且吸納殘疾人不少於30人給予20萬元補貼;300平方米以上且吸納殘疾人不少於50人給予30萬元補貼。補貼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對符合標準的輔助性就業機構,每年給予運行補助,用於支持機構正常開展輔助性就業活動。按照輔助支持的智力、精神、重度肢體殘疾人就業的人數給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補貼。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企業與輔助性就業機構、“陽光家園”機構或者就業創業的殘疾人簽訂委託加工契約或產品購銷契約,把適於殘疾人加工的產品、工序委託給殘疾人加工製作,並給予殘疾人勞動報酬。對為輔助性就業機構、“陽光家園”機構或者就業創業的殘疾人提供產品生產、加工、包裝等工序和就業項目的企業,根據提供項目和為殘疾人支付勞動報酬情況,每年給予2-3萬元項目補貼。
第十三條 對依託各類創新創業園、經濟技術開發區、創客空間等公共就業孵化器或殘聯等部門自主開發建設的殘疾人創業孵化基地,扶持殘疾人創業實體領取營業執照,正常經營一年以上,按每孵化1個殘疾人創業實體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創業孵化補貼。
第十四條 對被認定為市級、省級、國家級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支持性就業服務示範基地、殘疾人創業就業孵化基地及其他促進殘疾人就業相關基地的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補貼,獎勵金額分別為市級3萬元、省級5萬元、國家級10萬元。
對獲市級、省級、國家級殘疾人自主創業表彰的殘疾人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分別為市級1萬元、省級2萬元、國家級3萬元。
對參加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或展能節)獲得市級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1萬元、0.5萬元、0.3萬元的獎勵;獲得省級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0.5萬元的獎勵;獲得國家級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的獎勵。
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殘疾人就業創業突出貢獻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5萬元獎勵;對獲得殘疾人就業創業勵志典型按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上述扶持項目中,同時符合多個補貼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複享受補貼,每年申報一次。
第三章 辦理流程
第十六條 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實行個人或單位(機構)自願申請,由所在社區(村)或單位受理並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申報。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申請人申報的事項進行真實性、政策標準、需提供的材料等初審後報各城區殘聯或社會事務辦(局)審定。
第十八條 各城區殘聯或社會事務辦(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政策適用、補助標準、程式規範、材料完整等進行全面審核審定,並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補助資金,由本級財政部門從預算中安排落實資金。由各地殘聯在每年底前社會化發放到位。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扶持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由市、區兩級財政納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預算。高新區、東津新區和魚梁洲開發區所需資金從市級殘保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殘聯負責殘疾人就業創業資金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審核;財政部門負責程式合規性審核,及時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 市、區兩級財政、殘聯要嚴格執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的規定。市、區兩級殘聯根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向同級財政提出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資金年度預算計畫,經審核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上報批准,建立健全預算執行責任制,按規定及時審核和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各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使用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襄州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制定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實施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有效期為5年,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市財政局、市殘聯關於印發<襄陽市城區殘疾人自主創業就業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襄殘聯發〔2012〕38號)檔案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襄陽市城區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襄陽市城區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扶持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6月12日

政策解讀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為了切實做好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扶持工作,2012年市殘聯與市財政局出台了《襄陽市城區殘疾人自主創業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襄殘聯發〔2012〕38號)。因該辦法出台時間已久,且扶持項目、標準已遠遠滿足不了殘疾人就業創業多樣化的現實需求,亟需對原有政策進行修改完善。
二、《辦法》出台的政策依據1.《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2. 國家發改委等6部門《關於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3.《湖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省政府令第334號);4. 省殘聯等15部門聯合出台《關於扶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鄂殘聯發〔2019〕17號);5.《湖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鄂財法規〔2017〕11號);6.《湖北省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鄂人社發〔2018〕64號);7.《關於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意見》(鄂殘聯發〔2015〕60號)。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政策適用範圍及對象。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具有襄陽市區(包括樊城區、襄城區、高新區、東津新區、魚梁洲開發區)戶籍、在勞動年齡內已經就業創業或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殘疾人,以及招用符合上述條件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培訓機構、就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相關機構。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須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或服務協定,按月發放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在契約期內按時足額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方可享受用人單位相關補貼。
(二)明確了11項扶持項目及標準。1.自主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為鼓勵殘疾人自主創業並安置其他殘疾人就業,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契約或服務協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支付工資的,按安置殘疾人人數給予創業殘疾人每人每年3000元、最多不超過3年的帶動就業補貼。 2.電子商務創業就業補貼:對殘疾人通過電子商務創業(不含微商),經實名認證的網店正常運營半年以上,給予5000元一次性的設施設備和網路資費補貼。3.種植養殖業扶持補貼:對殘疾人從事規模種植、養殖業,年經營收入在3萬元以上的給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補貼。4.自主創業經營場所租賃補貼:為了對殘疾人自主創業提供支持保障,對在經營期限內的經營場所給予不超過3年的租賃補貼,補貼標準為年度租賃場地費的50%,且每年不超過1萬元。5.職業培訓補貼:用人單位對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新錄用殘疾人,開展崗前技能培訓並取得合格證的,給予用人單位或培訓機構1000元/人的一次性崗前培訓補貼。盲人參加按摩培訓給予往返車票實際費用補貼。殘疾人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參加支持性就業輔導員培訓,給於2000元/人培訓費用補貼。6.超比例安殘補貼:對採取多種形式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招用殘疾人超過職工總人數一定比例的,每超額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補貼,或給予1名管理人員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崗位工資補貼。7.特殊設備、無障礙設施改造補貼:招用殘疾人達10人以上(含10人)的企業或機構,需要為殘疾人添置特殊設備、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給予用人單位特殊設備購置費、設施改造費6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8.輔助性就業機構創建及運行補貼:為鼓勵新創建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平台,對輔助性就業機構創建按用房面積分4檔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為:5萬元至30萬元。為確保機構正常運行,給予每人每年3000元運行補助。9.輔助性就業項目補貼:為鼓勵支持各類企業、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機會,根據提供項目和為殘疾人支付勞動報酬情況,每年給予2-3萬元項目補貼。10.創業孵化基地孵化補貼:為鼓勵各類園區、孵化器吸納殘疾人創業,給予殘疾人就業創業孵化基地不超過5萬元的創業孵化支持補貼。11.獎勵性補貼:對獲市級、省級、國家級表彰的各類就業服務機構、突出貢獻單位、自主創業典型和職業技術能手給予0.3萬元至10萬元的獎勵性補貼。上述扶持項目中,同時符合多個補貼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複享受補貼,每年申報一次。
(三)明確了辦理流程。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實行個人或單位(機構)自願申請,所在社區(村)或單位受理並向街道辦事處(鄉鎮)申報,街道辦事處(鄉鎮)進行初審,各城區殘聯或社會事務辦(局)審定,在每年底前社會化發放到位。(四)對扶持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提出要求。本辦法扶持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從市、區兩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殘聯負責殘疾人就業創業資金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審核;財政部門負責程式合規性審核,及時撥付資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