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實施辦法

《襄陽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實施辦法》是在襄陽市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襄陽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實施辦法
  • 通過時間:2014年6月24日
  • 修訂時間:2016年2月24日
辦法全文
(2014年6月24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2月24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維護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襄陽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可反覆適用的檔案。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做到有件必報、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五條 下列規範性檔案,應當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規定、細則、辦法等;
(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三)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
第二章 接收與登記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將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備案規範性檔案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
備案報告由版頭、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時間、印章等部分組成。一個備案報告報備一件規範性檔案。
(二)規範性檔案標準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制定的說明及依據;
(四)其他有關材料。
規範性檔案備案材料應當按照規定格式裝訂成冊,一式十份,並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第九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統一接收,按程式轉交法工委登記處理。
法工委發現材料不齊全或者格式不規範的,應通知報送機關在五個工作日內補送或者改正。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對外行文,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名義印發。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查。
法工委發現存在遲報、漏報、瞞報情形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或補充報送。制定機關逾期仍不報送的,經主任會議討論決定,責成制定機關作出說明並限期改正。制定機關拒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的,經主任會議討論決定,責令制定機關限期改正並作書面檢查。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對有關檔案是否屬於備案範圍提出異議的,由法工委負責研究並答覆。
第三章 備案審查與處理
第十一條 法工委應當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職責分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提出處理建議,按程式轉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研究。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檔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進行審查、研究,並提出書面意見: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二)違法或者不合理地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的行政措施明顯失當;
(三)同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
(四)制定違背法定程式;
(五)同上級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六)其他不適當,應予撤銷、廢止或者修改的情形。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經過審查、研究,認為規範性檔案不存在前條所列情形的,應擬出審查、研究意見,交由法工委辦理備案;認為存在前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提出建議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研究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由法工委按程式交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需要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聯合審查的,由法工委提出處理建議,按程式轉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聯合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反饋處理情況。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意見自行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修改或廢止的,應當及時將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或廢止的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向社會公布,並按本辦法報送備案。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認為規範性檔案不需要修改或廢止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認為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提出的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不當的,可向主任會議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建議,經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出撤銷該規範性檔案的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市縣兩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本辦法第五條所指的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規範性檔案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法工委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法工委應當在審查工作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審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結束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十五日內將辦理結果及相關材料交法工委。
第二十條 法工委應當加強與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及其他相關辦事機構的工作聯繫和交流,定期通報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情況,並提出改進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支持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開展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部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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