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

被精神病

被精神病,通常表現為不該收治的個人被輕送進精神病院進行隔離治療,醫院只對支付醫療費的人負責,住院期間沒有啟動任何糾錯機制,受害者投訴、申訴、起訴皆無門。

該收治者不收治,不該收治者卻被收治。”是目前中國精神衛生領域存在的兩大問題。相比之下,“不該收治被收治”比“該收治不收治”的問題更嚴重、更迫切,因為後者只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的權利沒得到保障,而前者則讓每個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都受到了威脅。

基本介紹

民間報告,相關評論,制度缺陷,幾種可能,判定權屬,最新案例,專家點評,相關立法,

民間報告

2010年10月10日,第十六個世界精神衛生日,“精神病與社會觀察”與深圳衡平機構共同發布了該報告,這是我國首部從法律視角對精神病收治制度進行分析的民間報告。
該報告揭示了當前我國精神病醫學中“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卻被收治”的混亂局面以及資源配置錯位對公眾的威脅,指出了我國現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缺陷,並提出了建立有效異議機制等建議。
報告執筆人黃雪濤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此報告還寄送給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以期為正在進行中的精神衛生立法提供參考。10月11日下午,黃雪濤律師收到了簡訊通知: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已經簽收了該報告。
東南大學法學院衛生法學研究所所長張贊寧補充說:“法律必須保護每一個人的權益,只有能保護‘他’,才能保護‘你’和‘我’。”
確認患者訴權是關鍵
報告認為,確認住院精神病患者的訴求權利,是解決我國精神病收治問題的關鍵。核心建議是建立有效異議審查機制,推廣法律代表制度。並認為這是保護精神病患者權益,糾正錯誤收治行為必不可少的制度設計。
報告稱,長遠的發展目標應當是設立常規性的個案司法審查制度,即非自願住院,都應當獲得司法授權。醫院對患者實行非自願住院治療,應當在非自願住院後一定時間內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精神科醫生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參加庭審。
報告還稱,在常規的個案司法審查制度建立以前,應充分發揮現有制度框架下法院和衛生主管部門的異議審查功能,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衛生主管部門處理投訴可供運行。
對於法律代表制度,短期而言,有能力自己委託律師的,醫院不能否定“病人”委託律師的權利;長遠而言,全國的法律援助中心,應依據殘疾人權利公約和殘疾人保障法把法援範圍擴展到所有的住院精神病人。
報告還建議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患者進行強制收治,決定權由公安機關改為法院行使。同時賦予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直接啟動司法鑑定的權利。
1985年,衛生部最先指定四川省衛生廳牽頭、湖南省衛生廳協同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同時還在成都成立了精神病學專家組成的精神衛生法草案起草小組,從而拉開了我國精神衛生立法漫長的序幕。
“歷時25年的精神衛生法未出台,在於草案過多地關注醫療技術問題,而對精神病人權利保護的實質規定,甚少改善。”黃雪濤認為,“草案很糟糕,基本上是確認現行的做法。”
知名律師丁錫奎強調:“精神衛生立法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權利。一方面要保護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保障精神病人的權利。這個必須作為立法的指導原則。”
據了解,在西太平洋地區的國家中,直到2010年為止僅有中國、寮國馬紹爾群島沒有專門的精神健康法律。
在精神衛生法難產的同時,地方的精神衛生立法則不斷出現。直到2010年為止;上海、天津、武漢、石家莊、黑龍江等地制定了有關精神病患者的強制收治的地方法規。
這些地方性的精神衛生條例加大了對精神衛生領域的財政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我國精神衛生領域資源匱乏的困難。然而,由於這些條例幾乎是對現行制度的確認,精神病收治制度中存在的精神醫學濫用現象並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
收治混亂
黃雪濤的研究中,我國精神病收治的混亂局面分為兩個方面,“該收治的不收治”與“不該收治的卻被收治”。
“該收治的不收治”,主要問題在於家庭監護責任過重,社會救助嚴重不足、財政投入嚴重不足。
凸顯法律制度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不該收治的卻被收治”,即所謂的“被精神病”,這也是報告的重點。
按照報告的研究,“被精神病”陷入了一個十足的怪圈:不該收治的個人可以被輕而易舉地送進精神病院進行隔離治療,出院時卻遵循“誰送來,誰接走”的原則,醫院只對支付醫療費的人負責,住院期間沒有啟動任何糾錯機制,投訴、申訴、起訴皆無門。一旦被收治,無論當事人怎樣抗議,都沒有第三方機構來處理異議。
出院後,司法救濟失靈。試圖通過訴訟來維護個人權利的當事人面臨著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認訴訟行為能力訴權被徹底剝奪;要么誤入“醫療糾紛”陷阱,在“有沒有病”這個問題上進行拉鋸戰,忽視了收治程式上的不規範。即使經過多年抗爭,最終勝訴的當事人往往只得到兩三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這是大多數“被精神病”者面臨的一個萬劫不復的“制度性怪圈”,朱金紅就是一個典型註腳。
據媒體報導,2010年3月8日,朱金紅是被自己的母親唐美蘭帶人將其綁到江蘇省南通市第四人民醫院接受住院治療的。
然而,除了個人講述,唐美蘭幾乎沒有其他論據來證明女兒有病。根據媒體記者所掌握的線索,第四人民醫院並未出示過任何可以證明朱金紅有病的有力證據。在一份入院診斷書上,一些諸如影像學、實驗室檢測、心理量表測評之類的硬性數據全部缺失,唯一的依據就是唐美蘭提供的“4年精神病史”。
2010年9月12日,南通市第四人民醫院院長張兵在接受某媒體採訪時說,現在朱金紅不能出院最大的障礙就是其母親唐美蘭不願接女兒出院,導致朱金紅只能繼續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這樣的“死結”,都源於一個“行規”,那就是只有監護人可以將精神病患者接出院。
被送入醫院的朱金紅心急如焚,她在院中找機會向朋友、同學求救,她在醫院的求救信引起社會關注,某媒體對此作了採訪報導,社會上反響很大。許多熱心人士呼籲醫院放人,有關部門就如何放人問題多次召開由人大、政法委、法院、婦聯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會。
但這么多機構的努力,都輸給了精神病院的行業規則:“誰送來,誰接走。”就連其他人能否去醫院探視朱金紅,都“必須得到朱金紅監護人的同意”。因此,醫院堅持只要唐美蘭不同意,其他任何人來都不能接朱金紅出院,也無權探視。
2010年9月14日,迫於巨大的社會壓力,醫院向唐美蘭發出律師函,要求她“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和義務,儘快來為朱金紅辦理出院手續”。唐美蘭拒收律師函。醫院稱將把律師函陸續投向朱金紅的父親、兩個姐姐,並稱如果親屬都拒絕履行職責,朱金紅所在的街道辦將成為她的“監護人”。
正當大家都對朱金紅短時間內出院不抱希望時,唐美蘭突然同意接朱出院。14日下午,朱金紅出院。此後,朱金紅被軟禁在家中,護照、身份證、銀行卡等重要證件都被唐美蘭控制,一直到後來被網友救出。
朱金紅逃離醫院後還未走到訴訟這一步,但是更多走到訴訟的人卻遭到了慘敗。
江津的姑娘小玫起訴曾強制收治她的醫院,奔波兩年都無法立案,該案被媒體報導後才被法院受理。
廣州千萬富翁何錦榮於2006年向廣州市荔灣區法院起訴廣州腦科醫院,到2013年為止案件圍繞著“被送治時何錦榮究竟有沒有精神病”展開,拖延至今,仍未結案。
八大缺陷
黃雪濤和她的工作組研究認為,陷入這樣的怪圈,主要因為我國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八大缺陷:
強制收治沒有門檻;強制收治沒有程式規範;否認個人拒絕住院的權利;不經法定程式推定監護人;出院遵循“誰送來、誰接走”的規則;住院期間沒有糾錯機制,投訴、申訴、起訴皆無門;司法救濟失靈;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非常低。
對於造成制度缺陷的原因,報告分析認為,長期以來我國形成的現實特點是,絕大多數精神病人由家人負責看管和醫療,而且立法不斷強化家庭責任,用“醫療看護”制度將這種責任推到極致。
因此,當家人出於利益衝突將當事人送進精神病院時,當事人就喪失了話語權,成為任人宰割的對象。而“醫療看護”制度完全沒有防範錯誤和糾正錯誤的能力。
報告同時指出了造成精神病收治制度缺陷的深層原因,在於我國精神病醫學理論存在三處指鹿為馬、顛倒黑白的謬誤。
首先,我國精神病醫學否認強制收治的法律屬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收治”看作“純粹的醫療行為”,認為強制收治與人身自由無關,拒絕司法介入;
其次,我國精神病醫學把部分強制收治當做自願治療。如果當事人拒絕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願看作是當事人本人的意願,理論上把違背當事人意願的“非自願治療”說成是“自願治療”;
最後,我國精神病醫學用醫學標準代替法律標準,將醫學上的“自知力”作為判斷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標準,醫生僭越法官的權力,給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送治人以“監護人”的地位。

相關評論

制度缺陷

2010年10月,民間公益組織發布報告稱,我國現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精神病收治局面混亂,不僅威脅公共安全,也使每一個人都面臨“被收治”風險,容易激化社會衝突,導致社會不和諧。據統計,國外精神衛生投入占衛生總投入的比例約為20%,而我國僅有1%,對於有著高發病率和龐大的患者人數的中國來說,早已不堪重負,再加上“該收治不收治、不該收治被收治”時有發生,導致了原本稀缺的醫療資源嚴重浪費,還會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痛苦和傷害,激化社會衝突,導致社會不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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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我國衛生系統收治標準過低、範圍過寬,在現實中,衛生機構的行業規則也沒有對收治程式作出要求,乃至醫院無須事先見過當事人,無須事先進行醫學診斷,收治時無須聽取本人的意見。僅憑送治人單方面提供的描述,醫院就可以把人強行收治起來,這種收治方式與綁架無異。或者醫生直接把持誰有精神病的特權,而一旦被送治,當事人就喪失了話語權,成為任“監護人”宰割的對象,無疑加重了“精神病人”的痛苦和傷害。
直到2010年為止,我國還沒有出台一部有關收治精神病人的規範法律,對精神病人的認定、監護、強制治療等問題缺乏明確規定,又導致“被精神病人”的事件屢屢發生。“他人生病我吃藥”,那些“被精神病”者人身自由被無情剝奪,本來健康的身體被無辜“電擊”,合法權益被來自各方面的特權所“鎮定”,這不知是“被精神病人”的悲哀還是法律的悲哀?
因此,希望有關收治精神病人的法律法規儘快出台,使得對精神病人的診斷、認定、收治和監管等能夠處於法律和醫學的雙重規範之下。立法空白若不儘快彌補,不知還會有多少真正的精神病人得不到及時的醫治,而又有多少正常人被“權力製造”或莫名其妙戴上“精神病人”的帽子,這種現象尤其可怕。

幾種可能

所謂的“被精神病”也有幾種可能,一種是根本就沒有病,硬是送到精神病醫院隔離治療,一種多少有點不正常,時好時差,或者說正常時間多,不正常時間少,也被送進醫院。根本沒有病被強行送進醫院,這是明的故意,此種剝奪他人自由權利的行為是犯罪,現有的法律早已有處罰規定,而難就難在多少有點精神失常,而又不是完全精神有毛病的“被精神病”。現實中不少人受到刺激,或者遇到大難題,情緒控制不住,說出或者做出違反常規的話或者事,有的持續時間長,有的持續時間短,因而很容易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找到藉口,“被精神病”而送進醫院。
被精神病被精神病
從以往報導的精神病人看,真正沒有病而送“被”進醫院的人有,但是少,而更多的是沾得上邊,有過精神失常的行為,因而對“被精神病”者總是爭論不休“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旁人不是醫學專家,即使有疑問也只是分析質疑,而如今的醫院並不都很純淨,有的在利益的驅使下,將精神病醫療當作一大賺錢渠道,有的醫院把非自願住院及治療視為普通消費行為,只要有人送上門,管他是否有精神病,只要有人出錢,就視為有病。而往往送病人進院的是親屬,自己的人送“病者”入院,即使是“被”,也是自家的事,一般情況下局外人那會去管這事?
精神病的發病原因主要是情感方面的因素,所以精神病的治療必不可少的需要用到心理的一些療法。針對感應性精神病的治療,廣州海軍醫院精神科的王文亮教授指出,精神病患者需要的不僅是一些醫藥的治療,更多還是需要身邊的親人家屬在心理上的安撫與幫助。至於那些無辜的“被精神病”者所遭受的身體和心理的傷害,倍感痛心,希望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工作上能夠加快步伐,用法制來約束那些企圖用“精神病”來傷害他人和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精神病人是不是“被”,兩點很重要,一是否有暴力危害,如果沒有明顯現實的暴力危害,不一定強行收治。二是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不能以他人說,也不能由醫院說,只要不危害社會,應該聽從患者自己的意見。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涉及到強制醫療人身自由、名譽降低等各類問題,這不是一般的問題,關係到人的基本權利的大事,因而,不僅要從源頭上杜絕“被”,把好入院關,而且還應組織第三方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被精神病”事件責任人進行法律追究。

判定權屬

公眾都期盼“被精神病”的悲劇不再重演。可要想遏制此類悲劇,首先就得明確,究竟誰有權力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誰有資格判定一個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
在法律上,一個人一旦被相關鑑定部門鑑定為精神病,就意味著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而法律會為這兩種人確定監護人,代理其處理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包括財產代管。這也許就是導致某些人“被精神病”的癥結所在。
公益律師黃雪濤認為,《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民事行為能力由精神科醫生診斷確定,這是一個結構性錯誤。這在事實上形成了由醫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限制。
立法者也關注到了這個問題,《草案》明確規定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還規定了“當事人及其監護人異議程式”和“入院後的糾錯機制”的程式,這比起以往將公民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毫無章法而言,多多少少還是捆住了某些官員的手腳。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鄭重宣示:“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以及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這讓人們看到一絲曙光。
但這些規定其實還是很難有效地保障公民不被強制入院。按照草案的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將其留院,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並在72小時內作出書面診斷結論。
這種將判定權完全交給醫院的做法,是與司法判定相脫離的。難免有又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嫌疑。
從國際通行的做法來看,認定某人患有精神病,並判定其沒有行為能力,應當經過國內法設立的獨立公正的法庭進行公平聽證。美國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都是由法官來裁決,主要採取刑事交託監管、民事交託監管。
而我國要將精神病患者非自願住院的程式交由法院和法官和裁決,這恐怕需要多個部門法的相互配合,甚至對現行司法體制進行一場變革。眾所周知,改革勞動教養的法律《違法行為矯治法》討論多年,至今仍沒音訊,精神病患者非自願住院能單兵突進嗎?
“擾亂公共秩序”易被濫用
《草案》雖然規定了只有“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精神病患者才能非自願住院,但重要的是,誰來判斷公民屬於精神病患者,誰來判斷精神病患者有“擾亂公共秩序危險”,以及誰來進行糾錯呢?
據邵陽市一家知名精神病院負責人介紹,每年都有一些人被送到該醫院,少的時候三五個,多的時候十來個。
這些人因各種問題向政府反映情況,“有些偏執,有心理問題”。但該負責人坦言,他們不算精神病。這些人有部分自知能力,原則上不能接收;但他們是當地政府送來的,能不收嗎?這是一個難題。
結果通常是,這類病人被收治一周或半個月左右。當重要時點結束後,他們就出院了。
這種類似“被精神病”的狀況,因為操作的“短平快”,並未引起廣泛的關注。知情人士介紹,上述人被送至醫院的理由,就是“擾亂公共秩序”。
該負責人認為,無論是精神病人的入院還是出院,都應該由專業的精神病學專家組來決定,完全出於專業的需要來確定。為避免利益糾葛,這個專家組應該獨立,不受精神病醫院等機構干擾。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軒表示,由於“擾亂公共秩序”詞義的開放性和模糊性,常常被濫用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給予治安、刑事處罰的藉口,如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願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應對這一概念予以細化。
北大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指出:第一,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是法官的事情;第二,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這是公安部門來判斷的。但在之前的法條中,又把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斷治療歸於醫學範疇,這中間是矛盾的,必須解決,要么把前面推翻,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治療診斷,是法庭的事,要么把非自願住院治療的現有兩條標準推翻,以醫學可以做到的判斷標準去做一個限定。
衛生部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委員邱仁宗認為,草案能否從根本上保護精神障礙患者權利並杜絕收治過程中的權力濫用值得思考,精神科醫生只能提供專業的診斷和建議,至於當事人是不是應該被強制收治,應該有相應的法律進行程式上的規定。
醞釀26年的法律足以說明政府的謹慎態度,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徵求意見已經結束,公眾期待,承載了眾多期盼的精神衛生立法,能夠終結諸如“被精神病”類的亂象,讓其積極的推動意義的一實現。

最新案例

2015年6月,福建福清城頭鎮居民陳先生意外發現,在公安系統信息里自己竟然被登記為“精神分裂症患者”。
這些資料,福清市是從2012年開始建檔。一個人“被精神病”幾年了都不知道,這可寫成一段“拍案驚奇”。造成這種情況,雖說與村醫陳某工作上嚴重失誤直接相關,從中也可看到,當地相關統計造冊等工作非常不紮實。一是事先培訓工作不紮實,導致村醫誤將鎮衛生院提供的統計數據當作指標任務。二是溝通不夠,如果鎮衛生院來指導檢查過工作,與當事人見過面,不難發現問題。三是事後抽查監督不完善,導致錯誤數據層層上報,直至正式登記為官方數據。
村醫陳某本人也有道德虧欠。說他是工作嚴重失誤沒錯,但也不排除是出於私心。因為在一個村居里,居民低頭不見抬頭見,不可能對陳先生有無精神病一無所知,所以,村醫陳某這么做,用“無意中的疏忽”恐怕很難說得通。
經調查,這是村醫陳某在開展公共衛生服務過程中,偽造了相關衛生統計資料。
福清市衛計局已對陳某及城頭鎮衛生院作出處理。
一個人“被精神病”,表明制度管理上也出了問題,生了病。對於當地有關部門來講,有必要開展一次抽查隨訪活動,找出是否還有人“被精神病”,及時清查隱患,保證相關數據準確無誤。不僅對福清一地,對其他地方來講這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經驗教訓。

專家點評

被精神病
被精神的根源就是權力濫用和肆意擴張。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
精神病強制收治存在兩種常態,即應該被收治的患者由於沒有錢治療被拒之門外,不該被收治的個人卻被強制治療。這種稀缺醫療資源錯配所產生的直接後果就是,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面臨來自精神病院和未收治患者的雙重威脅。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衛生法學研究所所長張贊寧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親屬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並由法院作出宣告。只有經法院宣告公布以後,相關親屬才具備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資格,才能將病人送進精神病院治療。現實情況是,大多數的疑似精神病人被直接送治。但對其中懷有不良目的的送治,現有法律並不能夠有效規避。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院教授楊小君

相關立法

1985年,《精神衛生法(草案)》開始起草;
2011年6月9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精神衛生法(草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草案首度對非自願住院治療內容做出全面規定。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療者,將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評估結果表示患者不需繼續住院治療的,患者或監護人可依法辦理出院手續;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被精神病”和強制收治問題,草案明確,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
2011年9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且原則通過《精神衛生法(草案)》;
201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及其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並且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2011年10月24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一次審議;
2012年8月27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審議;
2012年9月11日,上海市衛生局頒布了《上海市精神疾病防治服務規範》;
2012年9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率領精神衛生法立法調研組到湖南調研,這次調研或為《精神病衛生法》正式頒布前的最後一次“徘徊”;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該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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