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先行處理行政侵權賠償原則

行政機關先行處理行政侵權賠償原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行政侵權賠償提出請求,應先由行政機關處理,未經過行政機關處理這一程式,不能直接訴諸法院的原則。實行這一原則的原因是行政機關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賠償義務的主體,它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整個過程及其對相對人造成的合法權益的損害比較清楚,行政處理程式又相對比較簡單。

受行政侵權損害的相對人首先向行政機關單獨提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可以使賠償問題及時得到解決,使造成損害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早日得到補救。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行政侵權賠償提出的請求應及時審査,對是否賠償及賠償的方式和數額作出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先行所作的賠償或不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權賠償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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