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權賠償責任主體是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義務主體。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以該機關名義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成為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義務主體。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是代表行政機關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不是其個人行為,其行為發生侵權損害理應也由其所在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自身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就會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財產有限,難以保證受害人應得的賠償金額,實際生活中也難以行得通。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費用。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非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由其本人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不負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