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行政機關承擔的賠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的一種。特點:(1)實施行政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他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和人員;(2)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實施行政管理行為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引起的;(3)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義務主體是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侵權行為的,由其所在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該行政機關可責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4)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形式以實行金錢支付為原則,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等為輔助形式;(5)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不同於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政行為而可能引起的行政損失補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行政侵權賠償提出請求,先由行政機關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權賠償訴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 概念: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 原因:侵犯公民、法人權益
  • 條件: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
這就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若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則無從談起。
3.違法的行政行為和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就是說因為行政行為的原因,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結果。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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