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行政機關承擔的賠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的一種。特點:(1)實施行政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他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和人員;(2)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實施行政管理行為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引起的;(3)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義務主體是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侵權行為的,由其所在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該行政機關可責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4)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形式以實行金錢支付為原則,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原狀等為輔助形式;(5)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不同於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政行為而可能引起的行政損失補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行政侵權賠償提出請求,先由行政機關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權賠償訴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 概念: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 原因:侵犯公民、法人權益
- 條件: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