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賠償程式

稅務行政賠償程式是指稅務機關作為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機關,對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代表國家予以賠償。而確定的非訴稅務行政賠償和訴訟稅務行政賠償的步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行政賠償程式
  • 闡述:代表國家予以賠償
  • 類別:相關程式辭彙
  • 相關:稅務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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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賠償程式的內容

(一)稅務行政賠償的請求方式
稅務行政賠償的請求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單獨提出稅務行政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在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時,同時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按照複議程式辦理。
(二)非訴稅務行政賠償的程式
非訴稅務行政賠償程式,是指不通過司法程式而由稅務機關來處理行政賠償問題的程式。它包括請求的提起、受理、審理、決定和執行等步驟。
1.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提起
提起賠償請求,是行政賠償程式得以開始的重要活動,《國家賠償法》規定,提起賠償請求,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提起賠償請求的實質要件。從實質上看,提起稅務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請求人必須有賠償請求權;②賠償請求必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起;③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賠償請求;④賠償請求屬於應當賠償的範圍。
(2)提起賠償請求的形式要件。從形式要件來看,賠償請求人提起賠償請求時,原則上應當遞交由本人書寫的申請書,若其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在特殊情況下,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實有困難,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申請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③申請的年、月、日。
2.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初步審查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書後,應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對申請書進行相應的審查。
(1)審查申請是否符合稅務行政賠償的要件,包括實質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
(2)如果經審查發現以下情況的,則應另行處理:①申請書的內容、形式有缺漏的,應告知申請人予以補充。②如果申請人不具備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應告知由具有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的人申請。③行使行政賠償請求權已超過法定期限的,該請求權滅失,應告賠償請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書進行審查後,填寫《賠償申請審查表》,應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對符合賠償範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應當受理,並製作《受理通知書》,送達賠償申請人。
(2)對不符合賠償範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並製作《不予受理決定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賠償請求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享有的行政複議權利和訴訟權利。
(3)賠償申請書中主要證據材料不足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請求人限期補正,制發《限期補正通知書》,賠償請求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賠償申請。
4.稅務行政賠償的審理
稅務機關自受理之後,應當對賠償申請進行全面審查,這種審查不以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範圍為限。如在審查、確認過程中發現新的依法應予賠償的事實,賠償義務機關應主動將其列入賠償範圍。
在審理階段,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申請人的請求,對損害事實的情況、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等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如請求人撤回賠償申請,經稅務機關同意,應終止審理,資料歸檔。
稅務機關應在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製作《賠償決定書》,決定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賠償決定書》的內容包括賠償方式、賠償數額、計算數額的依據和理由、履行期限等。

稅務行政賠償程式的特徵

和其他賠償程式比較,稅務行政賠償程式有其自身的特徵,主要包括:一是當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對等性。稅務行政賠償程式的一方當事人是作為請求賠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而另一方則是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本身擁有執法權,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稅務機關居於支配、管理和單向影響的地位,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則處於被支配、被管理和受影響的地位,他們之間的法律地位是不對等的。二是前置程式的要求。稅務行政賠償只能在損害發生之後進行,是屬於事後程式。受侵害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單獨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也就是說,沒有經過作為稅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稅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單獨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三是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在稅務行政賠償程式中,舉證責任應當在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即作為請求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對遭受損害的事實、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實施侵害行為的事實、因果關係的事實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稅務機關對沒有事實侵害行為或者侵害行為合法、沒有因果關係和受害人的自身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稅務行政賠償程式具備與其他行政賠償程式共同的特點,主要包括:一是明確劃分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式和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式,為受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多種救濟途徑。單獨提出賠償請求是指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違法行為已經被確定,賠償請求人僅就賠償問題提出請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是指賠償請求人在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二是為受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確定取得國家賠償權利提供時間上的保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二年;而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規定給予賠償。三是確立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和連帶賠償義務,防止賠償義務機關之間互相推諉,方便受害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尋求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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