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指的是依法有權向國家請求稅務行政賠償的人。即因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而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依法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
- 類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形式:向國家請求稅務行政賠償
- 特徵:以自己的名義請求賠償的人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特徵,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資格,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範圍,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特徵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具有如下特徵:
1.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必定是稅務行政關係中處於相對人酌一方,也就是說,稅務機關不可能提起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當然這裡所說酌相對人既包括其合法權益受到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相對人,也包括受違法行為侵害的第三人。
2.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是其合法權益受到稅務行政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侵害的人。這裡包括三方面的意思,一是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侵害是發生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其他不屬於行使職權範圍造成的侵害不能提起稅務行政賠償請求,只能提出民事或者刑事賠償請求;二是屬於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侵害,如果屬於合法行使職權導致的侵害;不能提起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三是必須是對相對人造成合法權益的侵害,這種侵害不僅發生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而且是由具體的行政行為引起的。
3.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請求賠償的人。也就是說,不能代表他人或者以他人的名義請求國家賠償,只能是當事人表達自己的意志、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提出稅務行政賠償。
4.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稅務行政法律關係中,稅務行政相對人只能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如果該相對人屬於作為公民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及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可以作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如果該相對人屬於作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時,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資格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指的是特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成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所應當具備的實體法條件,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之一。即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解決的是什麼樣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享有稅務行政賠償請求權,可以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和履行賠償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只要其合法權益受到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害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就享有國家賠償請求權,就可以成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包括實體上的資格和程式上的資格兩類。實體上的資格指作為請求人應當具備什麼樣的主觀利益,程式上的資格指請求人行使請求權要具備什麼樣的行為能力。確認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實體資格必須遵循的規則有:
1.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必須是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這裡包括兩方面的意思,一是代為他人請求或者委託他人請求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不能成為適格的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二是這種侵害必須是已經發生,是客觀存在的,是對特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損害,並且是直接受到稅務行政侵權行為的損害。
2.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其所受損害與稅務行政活動中違法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在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時,必須指出損害系由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侵權行為所引起,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可以由稅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
3.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事項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只能對自己財產權中的物質損害提出賠償請求,而不能對諸如精神損害等提出賠償請求。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的程式性要件一般參照《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如18周歲的正常人可以自己行使稅務行政賠償請求情況等。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也就是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的請求。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可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特定國籍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受稅務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在實體上都具有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資格,對外國公民,在行使稅務行政賠償請求權時,與中國公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相同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受害的公民本人是稅務行政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的,其本人就是稅務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受侵害的公民死亡的,賠償請求資格便轉移;到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當然,如果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就失去了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資格。如果受害公民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或者屬於無行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稅務行政賠償請求權。
2.法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存在要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以及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作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的法人包括:一是受害的法人,即其合法權益遭受稅務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法人;二是受害的法人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是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
3.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指的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如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合夥聯營型企業等。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稅務行政賠償的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