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賠償訴訟是指把稅務行政賠償爭議交由法院審理,由法院作出裁決的活動。這是保護因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又一項重要措施。稅務行政賠償訴訟與一般的稅務行政訴訟不同,兩者在起訴和審理時存在一定的差別。
訴訟稅務行政賠償的程式,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基本原則,
訴訟稅務行政賠償的程式
1.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67條和《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3條的規定,稅務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提起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原告是稅務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這是提起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凡未經稅務機關先行處理的行政賠償請求,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訴訟裁決。
(6)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起訴。國家賠償法規定,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為2年,從侵害行為被確認違法之日起計算;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賠償義務機關處理期限屆滿後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併請求賠償的時效按照行政訴訟的規定進行。
2.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審判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減少賠償額方面的證據。
3.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審理方式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的規定,賠償訴訟可以採用調解。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定,應當製作行政賠償調解書,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基本原則
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與稅務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相比較而言的。既然稅務行政賠償訴訟具有雙重性的特點,那么,稅務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中的絕大部分原則,也適用於稅務行政賠償訴訟,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兩審終審制原則,迴避原則,辯論原則等。但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畢竟與稅務行政訴訟不完全相同。因此,它還有一些特殊的原則。
1.行政先行處理原則
我國《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賠償法》都規定了在進行行政賠償訴訟之前,實行行政先行處理的原則。關於行政先行處理原則,前文已述,在此不再重複。
2.調解原則
稅務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而稅務行政賠償訴訟則可以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在審理稅務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寸,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在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的基礎—I:,達成稅務行政賠償協定。稅務行政賠償訴訟之所以允許調解,是因為: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核心是解決稅務行政賠償問題,而不是解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原告對其所擁有的賠償請求權可以進行處分,只要不違背法律,不損害他人的權益,任何人都不得於涉。而稅務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而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徵收管理職權,針對特定的對象所實施的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稅務機關對其手中所擁有的稅收徵收管理職權不得進行處分,只能依法行使,因此,稅務行政訴訟就失去了凋解的前提和基礎。
3.舉證責任分擔原則
由於稅務行政賠償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形式,因此在舉證責任上不同於稅務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稅務行政訴訟中,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舉證責任主要由被告負擔,這有利於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上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於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由於稅務行政賠償訴訟所要解決的是作為原告的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實際損害,稅務機關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而不是解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因而在舉證責任上,不能完全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同時,由於稅務行政賠償訴訟中被告的特殊性,適用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也難以保證原告方求償權的實現。正是基於上述兩種原因,一些國家為減輕原告方的舉證責任,便於法院有效審判,逐漸採取了一種所謂的“初步證明理論”,即原告只需要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及損害與被告行為之間有初步聯繫或相當因果關係,即是完成了舉證責任。至於造成損害的行為是否合法,或者在實施該行為時是否有什麼特殊情況,如正當防衛等的舉證責任,都由被告承擔。在我國,從行政賠償的實踐看,確立何種證據規則對能否實現國家賠償法的目的與宗旨,有著直接的影響。實踐已經證明,行政訴訟中確立的舉證責任制度,即被告負舉證責任,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揮著巨大的作用。而我國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賠償的舉證責任,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立法上的缺憾。但我們可以根據建立國家賠償制度的目的和行政、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探索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證據規則。一般說來,在稅務行政賠償訴訟中,應該由原告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原告證明其所受損害的事實及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行為有初步聯繫或相當因果關係以後,舉證責任就應轉由被告承擔。除非被告能證明其確屬無辜,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不僅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能促使稅務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確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