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收稅
- 類型:經濟術語
程式
行政收稅程式是指稅務機關在行使稅收課徵職權,實施行政收稅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簡言之,就是收稅主體在收稅過程中所遵循的空問和時間的順序。根據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行政收稅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稅務登記程式
稅務登記程式,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法定書面登記的程式。稅務登記是行政收稅的首要環節,它是納稅人進入徵稅主體管理的一項證明。通過稅務登記,行政收稅主體和納稅人之問的行政收稅法律關係得以形成。納稅單位和個人辦理稅務登記,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以下幾種類型。
1.開業稅務登記
(1)開業稅務登記的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對象包括兩類:一是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二是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以外,也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2)開業稅務登記的要求
首先,在法定的期間辦理。對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來說,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應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或按照有關稅收法律的規定成為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開業稅務登記。其次,提交辦理稅務登記的證件、材料及書面報告。納稅人辦理開業稅務登記必須攜帶下列證件或資料:營業執照、有關契約、章程、協定書、項目建設書、銀行賬號證明、居民身份證、執照或其他合法入境證件等。同時,需要填報《申請稅務登記報告書》。再次,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表的內容包括:企業或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業主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住所和經營地點;經濟性質,核算方式,隸屬關係;經營範圍,方式;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等。
(3)開業稅務登記的審批和發放
2.變更稅務登記
3.註銷稅務登記
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在辦理了稅務登記後,發生停業、歇業、破產等失去原來納稅人的資格時,向稅務機關辦理的註銷登記。納稅人應在申報辦理註銷工商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對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應在有關部門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內,納稅人應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登記。
(二)賬簿、憑證及發票的管理程式
1.建賬程式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賬簿。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定賬簿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不設定賬簿。
2.建證程式
憑證,是納稅人用來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並據以登記的書面證明。憑證分為兩類:一類是原始憑證,是業務往來時所取得的憑證;另一類是記賬憑證,是由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其內容套用會計科目和複式記賬方法加以歸類整理,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和登記賬簿的憑證。
3.發票的管理程式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和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1)發票的印製
發票由稅務機關實際統一印製。首先,要求有權機關確定印製發票的企業。一般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指定企業印製,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次,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確定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最後,要求發票套印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式樣的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
(2)發票的領購
對於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發票申請,並提出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有關證明及財務印章和發票專用章印模。主管稅務機關在對其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申請人按領購核准的種類、數量及購票方式領購發票。對於臨時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行憑當地稅務機關證明,可以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需要發票時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3)發票的開具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逐欄、全部聯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不能拆本使用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任何人都有權拒收。
(4)發票的保管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建立發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設定發票登記簿,並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驗後銷毀。
(三)納稅申報程式
納稅申報程式,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客體的性質、數量和涉稅事項證明,並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加以審定,從而確定或免除納稅人義務的規範。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或扣繳稅款義務的法定手續,也是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和填開納稅憑證的依據之一。
1.辦理納稅申報的對象
辦理納稅申報的對象可以分為下述三類:
第一,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二,享有減稅、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扣繳義務人作為間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2.辦理納稅申報的內容
納稅申報的內容主要是明確在各稅種納稅申報表和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內。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報的內容一般包括:稅種、稅目、應稅項目或者代扣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者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等。另外,辦理納稅申報主要根據不同情況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與納稅有關的契約和協定書、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檔案等。
3.納稅申報的期限
《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如果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有困難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申報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或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延期納稅,經稅務機關核定,可以延期申報。
納稅申報的期限一般是納稅義務發生的30日內或稅務機關核定期限的15日內。超過規定的期限,稅務機關將有權確定其應納稅額,限期納稅。納稅申報的最後一天,如果遇公休日可以順延。
(四)稅款徵收程式
稅款徵收程式,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納稅申報所確認的應稅客體而行使稅法規定的徵收職權,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徵收入庫的程式。
1.查驗徵稅對象程式
查驗徵稅對象程式,是指稅務機關就徵稅對象進行查核和驗證的程式。它是稅收機關在徵收過程中,對徵稅對象控制管理的一個步驟。
(1)查驗應稅貨物
稅務機關依據稅法查驗貨物主要包括應稅產品、應稅商品、應稅出品貨物、應稅農村土產品等。首先,應該區別應稅貨物和非應稅貨物。其次,要對應稅貨物與已稅貨物進行區別查驗。加工產品在銷售時已由工廠繳稅,農、林、水產品在收購環節已納稅,要區別對待,以免重複徵稅。最後,還要區分應稅貨物與免稅貨物。免稅是在應稅基礎上產生的,是一種稅收優惠。因此,查驗貨物要區別應稅貨物、已稅貨物與免稅貨物等。
(2)查驗計稅資料
計稅資料,主要涉及徵稅事項,以證明納稅人的應稅事實的有關資料,包括商事憑證、財務會計報表等。計稅資料因各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和經濟核算狀況不同而異。它反映了應稅客體的質量和數量,也反映了應稅客體產業的時效,而且還是徵稅、減稅、免稅的確定要件。因此,查驗計稅資料,特別重要,關係特別密切。
首先,查驗商事憑證。商事憑證,廣義上講,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項有關憑據,用以證明和反映某經營活動和內容,包括發貨票收據、契約式協定、銀行單據、股票、債券等。狹義上主要指發票。對於收據的查驗,應注意其真實性、時效性、糾正用收據代替發票。對於銀行單據查驗,要注意銀行的收付日期和往來關係戶的內容。對於股票、債券查驗,著重其價值量與時問,它與財產占有的利息收入有關。對於發票的查驗,著重查驗發票記載的事項是否與實際相符。
其次,查驗財務會計報表。財務會計報表,是納稅人根據核算資料編制,反映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情況及其成果的一種報告檔案。查驗時,首先要審查其內容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報表之問關係與數據是否吻合。
再次,查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是指反映納稅人經營活動內容和地點、征免稅事項的資料。這些資料的查驗,主要看其與實際是否相符,有無假報、虛報、少報、多報現象。
2.稅款計算程式
稅款計算程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納稅申報的應稅客體,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算方法予以計算的程式。
(1)一般計稅程式
應稅通常用貨幣來反映其價值量,因而一般計稅方法有從量計稅和從價計稅。①從量計稅。這是指以徵稅對象的重量、容積、面積、數量等為標準計算徵稅的一種方式,如屠宰稅、車船使用稅。②從價計稅。指以價值形式計算應納稅額的徵稅方法,如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關稅等。
(2)特殊計稅程式
有些應稅物在計價、計量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因而需要用特殊的計稅程式計稅。①形象計稅,這種計稅方式是對於建築安裝業等未竣工項目,為保證必徵稅分期入庫而採取的計稅方式。可根據施工圖的工作量、工作進程徵稅。②約當計稅,這種計稅方式適用於集貿市場和關口檢查由於應稅物的數量、重量等因計算技術問題難以確定而採用約當的方法計稅。③核定計稅,應稅數值一般根據計稅依據和具體的計稅公式計算確定的計算方式。
(3)稅收減免程式
稅收減免程式是課徵主體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徵收對象作出的減免決定和程式。
稅收是普遍徵收、平等課徵的,因而稅法的一般規定通常是普遍適用的。但由於在現實生活中,納稅人的情況千差萬別,錯綜複雜,變化多端,另一方面,稅法又必須保持其相對穩定性。因此,如果一概不加區分地嚴格適用稅法的某些成文規定,有時便不能完全適用具體的客觀情況的變化要求,從而會出現有悖於稅收公平原則的情形。因此,根據客觀情況,依據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稅收減免,是十分必要的。對於稅收減免程式,我國的《稅收徵收管理法》中也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有關關稅、個人所得稅中一些程式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稅收減免可以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首先,稅收減免的申請。凡是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予以減免稅的,屬於減免稅的範圍,納稅人可以在該範圍內提出減免稅的申請。在申請時,必須向稅務主管機關提供以下書面資料:減免稅申請報告、財務會計報表、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複印件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行政收稅的方式與程式
行政收稅的方式與程式,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的規定,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情況以及便於收取和保證稅款及時收取而採取的程式。根據《稅法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行政收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查賬收稅
對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資料完整,能正確反映其生產經營隋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
2.查定收稅
3.查驗收稅
對於在城鄉集貿市場臨時經營和機場、車站等臨時擺攤設點的納稅義務人而適用的課徵方式。稅務機關對這些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價格計算其銷售收入並據以徵稅。
4.定期定額收取
5.代扣代繳、代收代繳
這兩種課徵方式主要適用於稅源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納稅人。代扣代繳指持有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持有的納稅人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額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代收代繳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藉助經濟往來關係向納稅人收取應納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六)稅款入庫程式
由於課徵方式的不同,稅款入庫的程式也因此而異。就一般情況而言,稅款入庫有兩種方式:一是納稅人根據稅單、稅證自行解繳銀行;二是稅務機關自行收取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定期解繳銀行,納入國庫。稅款入庫由銀行負責按照規定的科目列為國家的財政收入。
(七)稅收保全措施程式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為了維護正常的秩序,預防納稅人逃避義務,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關的情形,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的適用,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如果造成了對納稅人財產的損害,國家要承擔賠償責任。就一般情況而言,採取稅收保全措施要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當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時,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2.責成提供納稅擔保
在限期繳納期間內,若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稅產品、收入或財產的跡象時,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應注意以下事項:①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以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為前提。②實施扣押、查封等稅收保全措施之前,應事先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③採取稅收保全措施,需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④實施扣押、查封等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有兩名以上的稅務人員執行。⑤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⑥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了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八)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程式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逐步實施。
1.告誡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為了給當事人再一次自動履行義務的機會,責令限期繳納,並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收取滯納金。所謂“規定的期限”一般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以及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和經批准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限期繳稅的期限最長為15日。
2.強制執行
對於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填寫《稅收強制執行呈報表》,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後,採取下列稅收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