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政務大廳調換視窗工作人員暫行規定

蘭州市政務大廳調換視窗工作人員暫行規定是為規範市政務大廳視窗工作人員的調換行為,確保調換後視窗工作正常有序開展,依據《蘭州市政務大廳管理辦法(試行)》(蘭政發[2005]11號)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蘭州市政務大廳調換視窗工作人員暫行規定
一、為規範市政務大廳視窗工作人員的調換行為,確保調換後視窗工作正常有序開展,依據《蘭州市政務大廳管理辦法(試行)》(蘭政發[2005]11號)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調換視窗工作人員,是指在市政務大廳工作不滿二年因特殊原因增加、減少或更換視窗工作人員的行為。
三、調換視窗首席代表,由部門向市政務大廳管理辦致函,說明調換原因,嚴格按照《蘭州市政務大廳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選派首席代表,並填寫“市政務大廳調換工作人員登記表”,經市政務大廳管理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方可調換。新任首席代表所在部門必須重新頒發“視窗首席代表職責許可權授權書”。
四、調換視窗工作人員,由部門向市政務大廳管理辦致函,說明調換原因,按照《蘭州市政務大廳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規定選派進廳人員,並填寫“市政務大廳調換工作人員登記表”,經大廳管理辦研究同意後方可調換。
五、調離視窗的首席代表、工作人員與新進廳人員必須進行工作銜接,待新進廳人員業務熟練後調離人員方可出廳。
六、視窗工作人員當年10月1日後調離政務大廳的,年終考核仍由政務大廳考核。10月1日後進入政務大廳的,年終考核由原部門考核。
七、調換或減少視窗工作人員的,工作人員服裝費用由部門承擔;視窗增加工作人員的,服裝費用由管理辦與市財政局協商解決。
八、減少和更換的視窗工作人員,在離廳之前必須到政務大廳管理辦綜合處辦理移交手續。
九、根據《蘭州市政務大廳管理辦法(試行)》,市政務大廳工作人員原則上兩年調換一次。到期調換的具體事宜另行規定。
十、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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