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政務大廳投訴處理制度

投訴內容:當事人到視窗辦理事項時,對視窗工作人員違反審批規則、程式、時限或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均可投訴。

蘭州市政務大廳投訴處理制度
一、投訴受理部門:市政務大廳考核督查處。
二、
三、投訴方法:當事人可採用口頭、 電話或書面形式進行投訴。投訴電話為:。涉及重大事項的投訴,應採用書面形式。
四、投訴受理:政務大廳考核督查處負責接待、受理。接待投訴者要禮貌、熱情、誠懇,認真做好口頭投訴的記錄或書面投訴的資料登記,並仔細分析投訴材料,區別情況加以分類。
五、投訴處理:
(一)口頭投訴以口頭答覆為主,書面投訴必須書面答覆。
(二)考核督查處對涉及一個部門或個別工作人員的投訴,應立即進行協調,儘可能當場作出答覆。對較為複雜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事項的投訴,政務大廳各有關處室和視窗部門要密切配合,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相關部門。
(三)被投訴的視窗工作人員或視窗單位,一經調查屬實,責任在視窗工作人員或視窗單位的,政務大廳將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並納入視窗年度考核體系。
(四)政務大廳考核督查處應當定期不定期地對投訴人進行回訪,了解有關情況,徵詢其對政務大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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