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政務大廳行政審批違規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政務大廳行政審批違規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 地址:蘭州市
- 所屬部門:政府
- 國籍:中國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政務大廳各進駐部門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辦事效率,方便民眾辦事,改善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及《蘭州市政務大廳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蘭州市人民政府駐廳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職能和其它服務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及其責任追究。
第三條 蘭州市政府政務大廳負責對各部門行政審批行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對違反行政審批規定需要追究部門領導責任及其它紀律責任的,由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市政府各駐廳部門必須在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實施,未經新的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規定,不得增加行政許可事項。
第五條 對所有審批事項的內容、依據、 時限及審批對象的資格、條件等,都應通過適當方式向申請審批的對象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六條 凡具備進入政務大廳辦理條件的審批事項,均應進入政務大廳,實行集中辦理,做到“一站式” 受理、“一條龍”服務。凡審批事項涉及幾個部門的,由大廳組織,一個部門牽頭辦理,其他部門會同辦理。
第七條 各進駐部門和政務大廳管理部門均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明確審批職責,落實審批責任。對技術性較強的審批事項,應制定審批技術規定。
第八條 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它規範性檔案已明確事後監管措施的審批事項按其規定執行;沒有明確的,應由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出相應的後續監管措施。
第九條 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部門的行政審批行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具體審批行為負直接領導責任。政務大廳領導負有對進入大廳審批事項的協調督查責任,部門應服從政務大廳的協調,接受政務大廳的督查。
第十條 行政審批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按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進行審批,提供優質、高效、透明的服務。
(一)對申辦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當場受理,限時辦結;
(二)對申辦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將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辦理程式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及時向申請人告知辦理結果。申請人對辦理結果有異議的,應明確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駐廳各部門和政務大廳應建立審批監督制度,明確監督工作責任領導人和責任處室,設立投訴電話和投訴信箱。
第十二條 監察部門和政務大廳以及審批部門內部監督機構受理社會公眾、申請人對審批部門和審批人員違反審批規定及有關事項的投訴,並負責核實處理,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實施責任追究。對署名投訴的,要嚴格保密並予以及時答覆。
第十三條 市政府駐廳各部門及其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審批制度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或予以改變、撤銷,並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行政責任。
(一)擅自設立審批事項或對已取消的審批事項仍繼續審批的;
(二)不向社會公眾或申辦對象公開審批內容、依據、時限以及申辦對象資格、條件的;
(三)具備條件而拒不進入政務大廳集中辦公或未實行視窗式服務的;
(四)不按規定會同辦理、並聯審批事項的;
(五)不落實審批事項監管措施,或內部沒有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
(六)對社會公眾、申請人的投訴不及時查證處理的;
(七)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服務費標準的。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崗位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或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懲處。
(一)在審批過程中推諉、扯皮等效率低下,態度惡劣甚至刁難相對人的;
(二)不履行審批職責或違反規定程式進行審批的;
(三)在審批過程中,接受審批對象賄賂的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
(四)違法違規審批,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