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政務大廳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制度

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審批專用章僅限於政務大廳視窗使用,不得異地挪用;審批項目必須加蓋審批專用章後方可有效。對發往本市內的審批批文,審批機關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審批專用章;對發往外市或上報的審批批文需審批機關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的,憑審批專用章的意見即到即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政務大廳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制度
  • 目的:規範行政審批行為
  • 依據法文:《蘭州市政務大廳管理辦法》
  • 篇章 :共七條
蘭州市政務大廳行政審批專用章管理制度
一、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根據《蘭州市政務大廳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審批專用章,是指進駐政務大廳的各部門在完成審批工作後所使用的公章。
三、
四、各類審批事項的完成以加蓋審批專用章為法定完結。審批完成時間是否符合承諾時限要求,以審批專用章的加蓋時間為準。
五、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實行單位領導負責制,由各部門派駐政務大廳的首席代表負責日常管理。
六、各視窗單位審批專用章的啟用、變更、註銷,須經市政務大廳管理辦公室確認,並核准備案。
七、對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市政務大廳管理辦公室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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