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在2015.01.14由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0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5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蘭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甘肅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和相關稅費。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所屬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造價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工程造價的編制和確定
第七條 編制建設工程造價,依據下列規範、指標、定額、價格信息進行:
(一)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二)投資估算指標、設計概算定額、施工圖預算定額、工程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三)人工、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機械台班等市場價格信息;(四)企業定額;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依據。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在建設單位(業主)負責下,由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根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施工工藝(技術)標準、估算指標和有關規定編制。
第九條 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及修正概算應當由承擔該項目設計業務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根據概算定額和有關計價依據編制。
第十條 施工圖設計完成後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由承擔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根據施工圖、施工方案、定額標準及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及市場價格編制。
第十一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的計價方式;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提倡採用工程量清單的計價方式。
第十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招標人應當設定並公布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招標人可以設定並公布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招標標底。
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應當包括總價和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檔案,應當在最高投標限價公布前,由招標人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依法不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其計價方法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計價依據協商解決。
第十三條 招標的建設工程,契約價按照中標價格確定。發包人與承包人不得訂立背離招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十四條 發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契約簽訂後七個工作日內,將建築工程承包契約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依法簽訂補充協定或對契約造價、工期、質量標準、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的,應當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承發包雙方對同一建築工程契約內容有異議的,以備案契約為準。
第十五條 市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庫,定期發布市政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築等工程造價指標、指數,人工、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機械台班價格等市場價格信息,為投資決策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應當在工程總價中單獨列項,並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
第十七條 發包人應當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將竣工結算檔案報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工程造價控制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依據建設程式,實行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以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以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以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
第十九條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經批准,不得隨意突破。建設、設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項目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計量周期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七天核心實,並將核實計量結果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的,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的工程量應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發包人與承包人沒有約定工程量核對確認辦法的,按照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執行。
第二十一條 因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等需要調整契約價款的,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調整;契約沒有約定的,按照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等調整。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工期應當按照工期定額和工程實際合理確定,不得無故壓縮工期。確需壓縮工期的,發包人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和質量安全論證;因壓縮工期增加的技術措施等相關費用,計入工程造價並相應調整契約價款。
第二十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等單位應當向市造價管理機構提供人工成本、材料價格、施工機械台班價格等工程造價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執業單位)和專業人員誠信行為的監督管理,市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市造價管理機構對本市建設工程造價執業單位和專業人員誠信行為通過備案審查、檢查、受理投訴舉報等方式進行建檔、考核。
第二十六條 市造價管理機構對有不良行為的建設工程造價執業單位和專業人員依法要求進行整改,對其整改結果監督檢查,並將整改結果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造價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建設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符合現行資質標準的情況;(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日常行為;
(三)工程造價計價規範、標準執行情況;(四)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五)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內部質量控制情況;(六)諮詢質量客戶評價意見;
(七)註冊造價師和造價員的執業資格、註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情況;
(八)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用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質;
(二)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三)轉包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不按照國家和本省工程造價有關法律、法規及計價依據、計價辦法的規定計價;
(五)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六)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七)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註冊造價師和造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用欺騙手段取得執業資格;
(二)未經註冊以註冊造價工程師或者造價員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項目造價諮詢業務活動;
(三)在申請註冊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四)出借、出租、轉讓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專用章;(五)以個人名義承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七)不按照國家和本省工程造價有關法律、法規及計價依據、計價辦法的規定計價。
第三十條 市、縣(區)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估算、概算、預算及契約價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處理,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擅自改變建設規模、擴大設計範圍、提高設計標準,致使工程造價超過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
(二)相互串通、弄虛作假、高估冒算;
(三)委託無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審查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按照職權依法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設計、施工、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等單位未向市造價管理機構提供人工成本、材料價格、施工機械台班價格等工程造價信息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由所在單位、行政監察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搶險救災、農民自建住房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蘭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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