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關於加快高等級公路建設的決定》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啟動市場,擴大需求,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戰略部署,省政府決定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大公路建設投資力度,加快我省公路尤其是高等級公路建設的步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府關於加快高等級公路建設的決定
- 發布日期:1998-12-30
- 生效日期:1998-12-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適用地區:甘肅省
簡介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8]92號
【發布日期】1998-12-30
【生效日期】1998-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啟動市場,擴大需求,加快基礎設施建設,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戰略部署,省政府決定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大公路建設投資力度,加快我省公路尤其是高等級公路建設的步伐。
加快包括公路建設在內的基礎設施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確保實現國民經濟成長目標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快公路建設不僅能解決交通運輸瓶頸,改變交通運輸長期滯後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能擴大內需,促進並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擴大勞動就業,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公路建設的重要性,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抓住機遇,積極行動,加強協調,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完成我省公路建設任務。
按照國家公路網規劃的要求,1998-2002年,我省重點建設連雲港至霍爾果斯(GZ45)國家東西大通道通過我省境內牛背至猩猩峽段和丹東至拉薩(GZ25)國家南北大通道通過我省境內劉寨柯至享堂段車流密度較大的蘭州市附近路段的高等級公路建設,以及符合我省公路網規劃“兩縱兩橫”中其它車流密度較大路段的高等級公路建設,同時注意進一步提高鄉村道路的通達深度。具體任務是:到2002年建設(成)高速公路270公里,一級公路400公里,二級汽車專用公路450公里,二級公路1800公里,縣鄉道路1500公里,形成以蘭州為中心,高等級公路暢通發達,鄉鄉通公路,村村通機耕道路的交通網路。
要採取措施,儘快扭轉一些項目前期工作相對滯後的局面。勘測設計要優先加快重點路段的設計進度,同時引進競爭機制,不斷提高設計質量;征地拆遷由地(市)縣政府包幹完成,並在時間上適度超前,不能延誤公路開工日期;項目審批要嚴格按基建程式辦理,但手續要簡化,速度要加快。對近期計畫新開工項目要集中力量逐個突破,確保按期開工。其他項目應統一考慮,分輕重緩急,明確工作進度。
在加快公路建設的同時,要嚴格防止趕急圖快,不求質量,降低標準的錯誤傾向。各級交通部門和項目業主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基本建設的“四項制度”,以提高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為重點,規範市場行為,加強市場管理,保證公路建設的高效率、高質量和低成本。要嚴格基本建設程式管理,加強設計檔案、招標檔案的審查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資格預審;要規範建設單位項目報建、開工報告審批和招投標行為,強化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中介機構的監督約束,堅決杜絕非法分包、轉包;要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技術指導和監督,加大質量監督力度。交通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深入一線檢查指導,對履約差和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單位及時嚴肅查處,直至清退出場。
梵谷等級公路建設征地拆遷,採取省上定額補償,沿線地市縣包幹完成的辦法。即將高等級公路建設的征地、拆遷和安置工作作為行政責任目標,由地(市)縣政府根據高等級公路建設計畫及時組織實施,並妥善安置好當地民眾的生產和生活。
征地拆遷的補償費用,由省上實行定額補償,地(市)縣政府包乾使用。定額補償的標準如下:
1.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徵用菜地、園地、水澆地、水田的土地補償費,按徵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徵用旱地按徵用前3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3至5倍補償;徵用棄耕地,可按鄰近同等土地前3年平均畝產值的3倍補償;徵用魚塘、草原、宅基地等的補償標準,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署規定補償標準的下線執行。
被徵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為當季作物產值,無苗的按當季實際投入給予補償,青苗補償費為每畝500-800元。
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畝產值的2至3倍。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與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菜地、園地為每畝9000元,水澆地為每畝6500元,川旱地為每畝4000元,山旱地為每畝2000元。
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儘可能給予優惠。
2.凡劃撥使用的國有荒山、荒坡、荒灘,按每畝40元繳付土地管理費。
3.高等級公路在施工過程中確需臨時用地,應與被借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協定,經批准方可使用。借用期間,應按所借土地的年產值逐年予以補償。
4.公路改、擴建範圍內被征土地上的樹、建(構)築物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5.全民所有制單位應積極支持高等級公路建設,其建築物、電力、電訊、管道等(包括土地和地上、地下一切設施及附著物)的補償,由交通部門與產權單位協商解決。
6.違章建築無條件拆除。公路用地劃定後搶建的房屋和搶種的農作物、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7.與高等級公路或其通道、涵洞相銜接的農路和水渠,採用民辦公助辦法,每延米補助10元,但不征地,由當地鄉村自修、自用、自養。
上述兩項費用的提高和調整比例,由省交通廳提出具體方案,按規定經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核定後,報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