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震災情速報工作的管理,及時、準確收集、迅速上報地震災情,保證地震應急救援、搶險救災、應急決策指揮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甘肅省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實施細則》《蘭州市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指地震災情速報,是指發生地震後在規定時間內對地震災情和地震影響情況做快速報告及後續情況報告。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市範圍內發生強有感地震、破壞性地震及周邊地區發生較大破壞性地震對我市範圍內造成破壞及顯著影響後,市、縣區地震局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地震災情和地震影響的信息收集與速報工作。
第四條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責任到崗、迅速準確和按程式速報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地震災情速報工作職責分工
第五條市地震局管理全市地震災情速報工作,負責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實施細則的制定、修訂,負責指導我市地震災情速報網建設;負責指導、檢查、督促地震災情的快速收集、匯總處理上報;負責建立市地震災情速報平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縣區地震局負責轄區內災情速報工作,負責建立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制度,地震災情速報系統,招募、培訓地震災情速報員並建立災情速報員資料庫,震後快速收集和速報災情。
第七條市地震局相關處室和下屬單位按照工作職責實施有效災情速報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應急救援處負責制定、修訂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實施細則、工作制度;負責組織、管理、協調全市地震災情速報網建設及運行工作,負責收集各縣區災情速報,負責全市地震速報通訊網建設、定期測試,保持市、縣區通訊系統暢通。
蘭州市地震監測預報中心負責確定地震基本參數,編寫《震情快報》或《震情簡報》並報送有關部門。負責協調市、縣區地震災情速報網路技術平台建設、保障地震災情速報網路平台正常運行。負責防震減災助理員、地震巨觀觀測員災情速報信息收集、處理和上報。
震害防禦處負責地震後災害損失報告及評估。負責收集震區及鄰區初步地震災情、地震影響範圍和影響程度等情況,實時更新、匯總災情。
第三章地震災情速報網建設
第八條市地震災情速報網由地震災情速報員和市、縣(區)兩級地震災情速報平台構成。
地震災情速報員隊伍構成:由鄉鎮、街道防震減災助理員、地震巨觀觀測員、及社區、行政村一級災情速報員組成。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分級管理。
第九條縣區地震局負責建立本轄區的地震災情速報網,負責對災情速報員的組織管理和培訓,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地震災情速報員資料庫和聯繫卡。定期和不定期開展聯絡和檢查,以保持災情速報信息渠道暢通,隊伍穩定。
第十條一般情況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每個行政村、街道應有1-2名災情速報員,非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每個鄉(鎮)街道2-3災情速報員。
同時招募鄉鎮街道科技助理員、民政助理員、村級災害信息員以及電信、移動、聯通等公司基層工作人員。
縣區地震局要與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學校、人員密集場所建立災情速報合作關係,將其納入地震災情速報員隊伍。
第十一條各縣區地震局在每年3月份前將更新後的地震災情速報員名單和鄉鎮主要領導幹部名單及聯絡方式報蘭州市地震局應急救援處備案。
第十二條各縣區地震局要建立災情速報信息獲取平台,建立災情速報信息收集、報送渠道,明確地震災情速報工作程式和方法,同時要做好與市地震局災情速報信息平台對接,信息平台要專人管理,做好日常運行和維護,確保應急期間的災情收集和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災情速報信息平台任務:接收災情速報員報告災情信息,收集有關部門(單位)媒體發布的災情信息,接受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發布指令及業務主管部門傳送震情信息。與災區公安、消防、醫療急救、電信等服務熱線取得聯繫,拓展災情收集渠道和範圍,了解災情,匯總、分析和速報災情信息。
第四章地震災情速報內容、方法和程式
第十四條地震災情速報原則
(一)主動、客觀、快速、真實
(二)不求全但求快、有災報災、無災報安
(三)不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第十五條地震災情速報內容:
(1)影響範圍;包括地震有感範圍、受災範圍、極災區範圍。
(2)人員傷亡:包括人員死亡、受傷、失蹤人數等情況;
(3)建築物破壞情況:房屋建築、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設施、設備的損壞和破壞、對當地生產的影響程度以及對家庭財產的損失:
(4)社會影響:地震對社會產生的綜合影響,如人員傷亡、應急避險疏散、地震巨觀異常、社會生活、生產秩序受破壞及影響情況等。
(5)次生災害影響:指地震引發水災、火災、石油或天然氣管道破裂、爆炸等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及經濟損失;
(6)環境影響:地震引起的山體滑坡、地面裂縫、塌陷、噴砂冒水等對自然環境和生態造成的破壞及影響情況等。地震災情速報格式見附屬檔案2
第十六條地震災情速報程式
(一)地震災情速報員在震後立即向市縣區地震局報告地震災情,用簡訊、電話、電台等方式向市、縣(區)地震災情速報平台報告感覺到的當地的震感(含估計烈度)建築物破壞嚴重程度(有無倒塌、破壞等)和人員傷亡情況,有人員傷亡情況時可越級上報。
縣區地震局收到災情速報員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在震後40分鐘內將匯總後的災情上報省地震局應急救援處。
地震災情首報後各縣區地震局應進一步調查核實災情,及時續報,儘快了解地震影響和初步破壞情況,
災情速報員和市、縣區災情速報平台按震後12小時內,每隔1.5小時;震後12小時後每隔6小時向上一級災情速報平台續保地震災情。
我市發生有感地震,周邊鄰近地區發生5.0級以上地震後(包括5.0級地震),各縣區地震局要做到有無災情均要速報,做到有災報災、無災報安。
各縣區地震局應主動收集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網路、媒體等發布的災情信息,匯總上報。如有新的突出災情,隨時報告。
第十七條地震災情速報工作期限要求:
(一)有感地震;震後12小時內
(二)一般地震災害;震後24小時內
(三)較大地震災害;震後48小時內
(四)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震後72小時內。
地震災情速報工作期限後,原則上不再進行地震災情速報工作。
第十八條地震災情上報方法:
(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報告災情。
(二)重大災情通過撥打防震減災服務熱線“12322”報告
省地震局。
(三)電話、網路不通時,通過短波電台、衛星電話等手
段報告災情。
第五章地震災情速報條件保障
第十九條縣區地震局應保障地震災情速報網建設、維護經費投入、拓寬經費來源渠道,爭取對災情速報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各縣區地震局要將此項工作經費納入本地政府、本部門年度財政預算和工作計畫經費預算。
第二十條市、縣區地震局應當按照“主動、慎重、科學、有效”的原則,加強對地震災情速報員的業務技術培訓,並進行必要的演練,提高速報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工作能力,強化常備不懈的責任意識。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地震地震局應建立地震災情信息速報工作檢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災情速報平台的運行情況,保持災情速報員通訊暢通,災情速報網建設和人員培訓教育情況納入縣區防震減災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二條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對災情速報先進單位,社會組織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漏報地震災情而延誤工作的部門和單位,實施問責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對瞞報、謊報地震災情的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蘭州市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