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辦法

為了加強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搶救性保護,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12月7日發布了《蘇州市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辦法》。該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於2019年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12月7日
  • 實施時間:2017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搶救性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瀕危項目”)是指《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規定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市級瀕危項目:
(一)項目賴以存續的文化生態或者相關外部條件正在急劇變化或消失,直接影響到項目的存續的;
(二)掌握核心技藝、知識或者通曉基本流程的人員少於三人,或者均為七十歲以上的;
(三)五年以上未有正常的活動或者生產的。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瀕危項目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搶救和保護瀕危項目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瀕危項目的搶救性保護工作。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市非遺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瀕危項目保護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瀕危項目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建立市級瀕危項目名錄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確定市級瀕危項目名錄。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市級瀕危項目的評定工作。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確定本級瀕危項目名錄。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評定與公布市級瀕危項目名錄的年份為公布年。
第六條  市非遺工作機構應當在公布年的前一年組織開展一次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評估工作,在評估中發現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處於瀕危狀態。
第七條  保護單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認為其承擔保護責任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公布年申報市級瀕危項目。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無保護單位且代表性傳承人無法承擔申報工作的,由市、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申報單位。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當將申請書和相關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初審。
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非遺工作機構要求的期限將審查意見與申報材料一併報市非遺工作機構。
已經被市非遺工作機構認定為處於瀕危狀態的或者列入縣級瀕危項目名錄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主體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無需審查,直接將其報送市非遺工作機構。
第九條  市非遺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報送市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統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核實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提出異議人。
第十一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擬訂市級瀕危項目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市級瀕危項目名錄有效期限為十年。
第十二條  列入市級瀕危項目名錄的項目,所在地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組織相關保護單位或者人員制定十年保護規劃,由市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論證通過後實施。
項目保護單位為市直屬單位的,由相關行業協會及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開展搶救性保護規劃的制定工作。
第十三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瀕危項目,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給予資金、場地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條  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市級瀕危項目名錄公布後一年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瀕危項目開展相關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與記錄工作,建立檔案資料和資料庫。
第十五條  對於原有的保護單位解散停業或者已無相關從業單位的市級瀕危項目,鼓勵代表性傳承人設立企業或者非營利性組織等,並依法確定為保護單位。
依據前款規定無法確定保護單位的,由市非遺工作機構依據保護單位認定標準,公開甄選、確定保護單位。
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無法確定保護單位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選定與項目保護傳承有一定關聯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作為保護單位。
第十六條  市非遺工作機構每年從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經費,作為市級瀕危項目傳承經費(以下簡稱“傳承經費”),用於市級瀕危項目的保護與傳承。
市級瀕危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及傳承人候選人根據項目保護規劃及自身工作需要,可以向市非遺工作機構申請使用周期不超過五年的傳承經費,市非遺工作機構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後予以安排。
市非遺工作機構應當與使用傳承經費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協定,明確傳承經費的使用、管理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七條  根據市級瀕危項目實際,市、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人社等部門制定下列後繼人才培養措施:
(一)通過制定專業設定、招生、師資培養、職稱評定、資金扶持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項目保護單位、傳承人與高校、職技院校共同開展市級瀕危項目後繼人才的培養工作;
(二)通過減免學費、提供助學金、獎學金、學藝補貼等方式鼓勵青少年從事市級瀕危項目相關內容的學習;
(三)對於掌握市級瀕危項目技藝後,繼續從事項目傳承工作的高校或者職技院校畢業生、青年從業者,通過提供傳承經費、社會保障、創業就業優惠政策等扶持方式,鼓勵其開展傳承工作;
(四)市、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認為有利於培養後繼人才的其他措施。
鼓勵相關機構、組織、個人開展市級瀕危項目的傳承與人才培養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高校、企業、社會組織、個人開展市級瀕危項目的傳承、研究、展示傳播等工作;為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的傳承工作提供資金、場地、人員及智力等支持;與保護單位、傳承人合作開發產品或者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九條  代表性傳承人違反傳承經費使用協定的,市文化主管部門在查實後,提出書面警示意見,並要求其改正。如拒不改正,應當根據使用協定追回傳承經費,並可以依法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二十條  因保護單位工作不力而導致瀕危項目狀況惡化的,市文化主管部門在查實後,向保護單位提出書面警示意見,並要求其改正。如拒不改正,應當根據使用協定追回傳承經費,並可以依法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
第二十一條  市級瀕危項目所在地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市(區)以上文化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虛報市級瀕危項目的現狀,不得放任市級瀕危項目的存續狀況惡化。
第二十二條  市級瀕危項目名錄公布滿五年時,市文化主管部門對市級瀕危項目的搶救性保護工作進行中期評估,並向市人民政府上報評估結果。市人民政府通報有關結果,並根據結果依法給予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以相應的獎懲。
第二十三條  市級瀕危項目名錄有效期滿後,市文化主管部門對該批次名錄的保護狀況進行評估,並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項目分別作出處理:
(一)瀕危狀況得到改善且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項目,建議從市級瀕危項目名錄中移除,有條件的可以進行生產性保護;
(二)瀕危狀況得到改善但仍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項目,建議繼續列入市級瀕危項目名錄;
(三)瀕危狀況繼續惡化失去存續條件的項目,建議從市級瀕危項目名錄中移除,進行記憶性保護。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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