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創作基金暫行條例(文化部1984年11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藝術創作基金暫行條例
- 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主管單位:文化部
- 檔案來源:藝術創作基金暫行條例
條例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1-24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規定
(一)文化部直屬藝術表演團體重點題材的創作項目。當前,重點支持表現當代生活的藝術作品。用於作者深入生活、蒐集素材、採風所需的費用,以及在藝術表演團體上演這類節目時,在演出製作費方面給予一定補助。
(二)地方上經文化部批准的有關創作項目:
1.戲曲現代戲研究會團體會員旨在進行戲曲現代戲改革和創新的實驗項目;
2.由文化部出面組織的省、市、自治區的重點藝術創作項目(不包括由地方上組織和選定參加文化部主持的會演、調演的節目);
3.由文化部組織或委託有關地方組織藝術家深入生活和參觀訪問等活動。
(一)文化部直屬表演藝術團體以單位、集體或個人名義提出申請時,要經所在單位領導審核後,報文化部創作基金委員會。
文化部出面組織或委託地方有關單位主辦的藝術創作項目,經部有關司局與地方協商後由創作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省、市、自治區文化廳、局審核後,報文化部藝術創作基金委員會。
(二)凡申請使用藝術創作基金者,要在申請報告中寫明:(1)創作題材和體裁;(2)創作的基本構想;(3)創作的大體進度和完成時間;(4)要文化部創作基金委員會給以何種支持,包括申請創作基金的數額。並填寫《文化部藝術創作基金申請報告表》。
(三)有關文化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在審核時,要對申請項目的意義、項目承擔者的素質和水平,有無完成任務的現實可能性及申請金額提出意見。
(四)文化部藝術創作基金委員會將所批准的創作基金,作為專款劃撥申請單位財會部門管理,由申請使用者到單位財會部門領取和報銷,財會部門不干預創作基金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