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創作基金暫行條例

藝術創作基金暫行條例

藝術創作基金暫行條例(文化部1984年11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藝術創作基金暫行條例
  • 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主管單位:文化部
  • 檔案來源:藝術創作基金暫行條例
條例信息,具體規定,

條例信息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1-24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藝術創作基金暫行條例
(文化部1984年11月24日)

具體規定

第一條為了開創社會主義藝術事業的新局面,促進藝術創作人員深入現實生活,創作反映社會主義新時代,塑造社會主義新人形象的藝術作品,保證重點藝術創作工作的進行,推動藝術改革和創新的實驗,提高精神產品的質量,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文化部決定設立藝術創作基金。
第二條文化部由國家撥給的事業費中,每年撥出一定數額的經費作為藝術創作基金。
第三條藝術創作基金是一種旨在扶植重點藝術創作工作的政策性措施,既不同於獎金,又區別於日常業務經費。其使用範圍暫作以下規定:
(一)文化部直屬藝術表演團體重點題材的創作項目。當前,重點支持表現當代生活的藝術作品。用於作者深入生活、蒐集素材、採風所需的費用,以及在藝術表演團體上演這類節目時,在演出製作費方面給予一定補助。
(二)地方上經文化部批准的有關創作項目:
1.戲曲現代戲研究會團體會員旨在進行戲曲現代戲改革和創新的實驗項目;
2.由文化部出面組織的省、市、自治區的重點藝術創作項目(不包括由地方上組織和選定參加文化部主持的會演、調演的節目);
3.由文化部組織或委託有關地方組織藝術家深入生活和參觀訪問等活動。
第四條藝術創作基金的申請和批准:
(一)文化部直屬表演藝術團體以單位、集體或個人名義提出申請時,要經所在單位領導審核後,報文化部創作基金委員會。
文化部出面組織或委託地方有關單位主辦的藝術創作項目,經部有關司局與地方協商後由創作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省、市、自治區文化廳、局審核後,報文化部藝術創作基金委員會。
(二)凡申請使用藝術創作基金者,要在申請報告中寫明:(1)創作題材和體裁;(2)創作的基本構想;(3)創作的大體進度和完成時間;(4)要文化部創作基金委員會給以何種支持,包括申請創作基金的數額。並填寫《文化部藝術創作基金申請報告表》。
(三)有關文化主管部門和單位領導在審核時,要對申請項目的意義、項目承擔者的素質和水平,有無完成任務的現實可能性及申請金額提出意見。
(四)文化部藝術創作基金委員會將所批准的創作基金,作為專款劃撥申請單位財會部門管理,由申請使用者到單位財會部門領取和報銷,財會部門不干預創作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五條藝術創作基金必須用於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使用範圍,不得挪作它用,不準任何人侵占和私分。如有違者,一經發現,即予撤銷申請資格,並如數追回全部款項。
第六條凡使用藝術創作基金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應經常將基金資助項目的進展情況報告文化部藝術創作基金委員會。
第七條文化部設立藝術創作基金委員會,設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至二名,秘書長一名。由藝術局指定專人兼管日常工作。
第八條本暫行條例在試行過程中要及時總結經驗,一定時期後要修改,使其更加完善。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文化部藝術創作基金委員會。
第九條本條例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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