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藝術節基金會少兒藝術教育專項基金

中國藝術節基金會少兒藝術教育專項基金

中國藝術節基金會少兒藝術教育專項基金隸屬於中國藝術節基金會,2016年6月1日正式啟動,宗旨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籌措少年兒童藝術教育發展資金,支持中國少年兒童藝術及其相關項目,扶持和資助公益文化活動,推動文化創新,發展文化市場,擴大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致力於中國少年兒童藝術教育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藝術節基金會少兒藝術教育專項基金
  • 外文名:Chian Children Art  Education Special Fund(英文縮寫:CCAESF) 
  • 成立時間:2016年6月1日
  • 所屬機構:中國藝術節基金會
  • 常駐地點:北京
業務範圍,基金宗旨,機構動態,組織章程,

業務範圍

1、資助和支持中國少兒藝術教育專項基金及其相關活動,支持少年兒童藝術學習、培訓、創作、推廣和國際交流;
2、資助優秀的少年兒童文化藝術項目,以及公益性少年兒童文化藝術設施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
3、資助有助於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和擴大中國文化影響力的交流項目;
4、資助、支持國家重點文化項目,舉辦以少年兒童為主要內容的大型演出、影視創作、舞台表演、藝術展覽;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大型演出、影視創作、舞台表演、藝術展覽;
5、資助和開展青少年國際文化藝術交流和素質教育愛心工程;
6、資助少年兒童文化藝術領域的理論研究、教育培訓、文化藝術典籍的編輯和出版;
7、建立與國外機構、國際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開展國際少年兒童文化藝術的交流與合作。

基金宗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籌措少年兒童藝術教育發展資金,支持中國少年兒童藝術及其相關項目,扶持和資助公益文化活動,推動文化創新,發展文化市場,擴大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致力於中國少年兒童藝術教育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機構動態

1、2016年5月26日,中國藝術節基金會少兒藝術教育專項基金正式獲得批覆。現任專項基金管理委員主任孟文,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長王城
2、2016年7月23日,由中國藝術節基金會少兒藝術教育專項基金主辦的“子夢無涯 妙筆生花”少兒公益書畫展在西安舉辦。來自文化、書畫、文藝、表演、影視等藝術界的十多位知名人士及各界代表近百人參加了本次活動。此次展覽活動旨在促進社會各界關注和支持少年兒童藝術公益事業的發展。中央電視台著名少兒節目主持人劉純燕、著名歌唱藝術家貟恩鳳等知名人士和藝術家受邀擔任中國藝術節基金會少兒藝術教育專項基金藝術顧問。
3、2016年9月8日,中國藝術節基金會少兒藝術教育專項基金走進陝西紫陽縣高灘中學,向該中學捐贈了包括音樂、美術、舞蹈、繪畫等四間藝術教室的教育教學器材,總值達25萬餘元,全部由中國藝術節基金會少兒藝術教育專項基金無償捐助。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的名稱是中國少兒藝術教育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英文名稱:CHINA CHILDREN ART EDUCATION SPECIAL FUND,縮寫CCAESF
第二條本基金屬於公募基金。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 全國。
第三條本基金的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籌措少年兒童藝術教育發展資金,支持中國少年兒童藝術及其相關項目,扶持和資助公益文化活動,推動文化創新,發展文化市場,擴大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致力於中國少年兒童藝術教育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300.00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第六條本基金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1、資助和支持中國少兒藝術教育專項基金及其相關活動,支持少年兒童藝術學習、培訓、創作、推廣和國際交流;
2、資助優秀的少年兒童文化藝術項目,以及公益性少年兒童文化藝術設施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
3、資助有助於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和擴大中國文化影響力的交流項目;
4、資助、支持國家重點文化項目,舉辦以少年兒童為主要內容的大型演出、影視創作、舞台表演、藝術展覽;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大型演出、影視創作、舞台表演、藝術展覽;
5、資助和開展青少年國際文化藝術交流和素質教育愛心工程;
6、資助少年兒童文化藝術領域的理論研究、教育培訓、文化藝術典籍的編輯和出版;
7、建立與國外機構、國際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開展國際少年兒童文化藝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由5-25名管委組員成管委會。
本基金主任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主任的資格: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關心和支持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三)在本基金的業務範圍和領域內,具有相當的社會聲譽和影響力;
(四)無任何犯罪記錄者;
(五)對基金事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第十條主任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主任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管委會成員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管委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主任;
(三)罷免、增補管委會成員應當經管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管委會成員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管委會任職。
第十一條管委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髮展的決策權和指導權;
(三)對本基金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督導權;
(四)推薦基金管委會成員和工作人員;
(五)執行本基金的決議,維護本基金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基金委託和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本基金的決策機構是管委會。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管委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管委會會議由基金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管委會成員提議,必須召開管委會會議。如基金主任不能召集,提議管委會成員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基金主任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管委會成員、專項責任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管委會會議須有2/3以上管委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管委會決議須經出席管委會成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管委會成員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基金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管委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管委會成員審閱、簽名。管委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管委會成員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管委會成員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設監事1-2名。監事任期與管委會成員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管委會成員、管委會成員的近親屬和基金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管委會會議,有權向管委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領取報酬的管委會成員不得超過管委會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管委會成員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管委會成員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管委會成員、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管委會設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從管委會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擔任主任、副主任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的工作人員,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的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管委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檢查管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副主任、秘書長在主任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管委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審批;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為公募專項基金,本基金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補貼和專項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專利轉讓、各種實物等);
(三)組織募捐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基金的增值和利息收入;
(六)基金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時,基金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財產主要用於:
(一)與本基金宗旨和業務範圍規定的相關活動;
(二)本基金專項資助的少兒文化藝術項目;
(三)獎勵對中國少兒文化藝術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或團體;
(四)本基金日常運行和業務發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投資。
本基金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管委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髮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終止,應在管委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基金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繼續資助本基金已經開展的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管委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6年5月26日管委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管委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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