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組織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七章 附則,
建設宗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籌措文化藝術發展資金,服務於中國藝術節及其相關項目,扶持和資助公益文化活動,推動文化創新,發展文化市場,服務於文化產業、保護文化遺產、鼓勵高雅藝術,擴大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致力於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藝術節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ART FESTIVAL FOUNDATION,縮寫CAF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籌措文化藝術發展資金,支持中國藝術節及其相關項目,扶持和資助公益文化活動,推動文化創新,發展文化市場,支持文化產業、保護文化遺產、鼓勵高雅藝術,擴大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致力於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800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向國內外開展募捐活動,支持公益文化事業;
二、宣傳公益理念、組織志願者隊伍,開展公益活動;
三、資助和支持中國藝術節及其相關活動,支持藝術節的優秀劇目和優秀民族文化藝術的創作、排演、推廣和交流;
四、資助、支持國家重點文化項目,舉辦演出、影視創作、舞台表演、藝術展覽;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演出、影視創作、舞台表演、藝術展覽;資助優秀的文化項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
五、支持、組織地方和行業的文化節慶活動;
六、資助文化藝術領域的理論研究、教育培訓、典籍的編輯出版;
七、資助藝術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八、支持優秀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九、資助有助於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和擴大中國文化影響力的交流項目,資助青少年藝術培養和國際交流;
十、積極與國際文化組織合作,開展高水平的文化合作與交流。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擁護本會章程;
二、關心和支持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
三、在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和領域內,具有相當的社會聲譽和影響力;
四、對本基金會的事業發展有特殊貢獻;
五、無任何犯罪記錄。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由各界代表組成選舉人,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發展的決策權和指導權;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督導權;
四、推薦基金會理事和工作人員;
五、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基金會委託和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聽取、審議工作報告,檢查秘書處的工作;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專項基金的設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一、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二、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集人需提前一周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第十五條理事會所議內容須有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長辦公會代行理事會職能。專項基金的設立、秘書處下屬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變更等日常工作,由理事長辦公會決定,並在下一次理事會上報告。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的項目執行有經濟關聯。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現職國家公務人員;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
第二十六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檔案,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決定基金會的常規業務項目和普通人事安排;
五、理事長出訪或因病等原因暫時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代行職責。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分管領域的工作。當發生理事長病重、病逝、被拘役、服刑等情況,不能履行職責又暫時未能換屆時,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責。
第三十一條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落實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修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審批;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為:
一、政府補貼和專項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專利轉讓、各種實物等);
三、組織募捐的收入;
四、基金的增值和利息收入;
五、基金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與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規定的相關活動;
二、本基金會專項資助的文化藝術項目;
三、獎勵對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或團體;
四、本基金會日常運行和業務發展;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重大項目包括:
一、本會的投資項目;
二、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同)及以上的資金撥付項目;
三、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四、募捐金額國內在3000萬元以上、國際在5000萬以上的捐贈項目;
五、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三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繼續資助本基金會已經開展的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18年8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