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概況
組織宗旨
以發揚李可染愛國奉獻精神、弘揚東方文化;研究李可染學術思想和藝術遺產;開展各種學術活動,加強國內、外文化交流,推動當代美術活動,促進民族文化藝術的發展為宗旨,積極參與中國當代美術事業的發展,廣泛開展國際文化藝術交流,獎掖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畫家、理論家。
業務範圍
1.弘揚民族文化,促進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為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2.進行李可染藝術創作和著作的研究、宣傳、介紹、出版、展覽及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組織開展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學術研究等活動;
4.獎勵資助美術家、美術理論家的創作、研究活動,建立李可染藝術獎;
5. 開辦李可染藝術學校、研修班等。
6. 建立或協助有關部門建立李可染紀念館、李可染美術館。
機構人員
法定代表人
李小可,國家一級美術師、北京畫院藝委會主任、黃山書畫院院長、中國美術家協會中國畫藝委會委員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名譽理事
名譽理事長
鄒佩珠 馬萬祺 李政道 楊振寧
名譽副理事長
劉德有 李耀文 吳南生 周巍峙 陳舜臣 歐初 焦煥成
名譽理事
(以姓氏筆畫為序)
鄒佩珠 黃 華 馬萬祺 李政道 楊振寧 石詠琪 許禮平
劉德有 李 寧 李耀文 吳南生 周巍峙 林明哲 胡光寶
陳舜臣 歐 初 曹大澂 黃順民 曾國和 潘公凱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理事
理事長:李小可
副理事長:王魯湘
秘書長:劉瑩
副秘書長: 周玉蘭
基金會理事
(以姓氏筆畫為序)
鄒佩珠 王魯湘 王宏建 劉大為 劉勃舒 李 松 李小可
李寶林 李行簡 陳 岩 邵大箴 周玉蘭 楊力舟 候一民
趙力忠 李秀彬 靳尚誼 劉 瑩 湯書昆 李 輝
常務理事(以姓氏筆畫為序)
王魯湘 李松 李小可 李寶林 鄒佩珠 邵大箴 周玉蘭 趙力忠 劉瑩 湯書昆 李輝
監事孫 里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顧問
(以姓氏筆畫為序)
王昆 王琦 文樓 白淑湘 喬羽 李世濟 陳復禮
陳雄立 吳良鏞 沈鵬 黃永玉 常沙娜
大事記
1998年 舉辦“李可染中國畫展”(上海·劉海粟美術館、上海美術館、寶山鋼鐵藝術中心)
1998年 中國油畫學會、李可染藝術基金會聯合舉辦“’98中國國際美術年——當代中國山水畫·油畫風景展”比較展,並舉行研討會;
1999年 “東方既白——李可染藝術展”(北京·中國美術館),“東方既白——李可染藝術當代價值和未來意義”學術研討會,並舉辦兩場講座。
2000年“李可染水墨畫藝術世紀大展”(台北·國立歷史博物館;高雄·市立美術館)
2001年“氣宇軒宏——李可染的藝術”(香港·香港藝術館展)
2003年“張遇聖·李可染展”(韓國漢城·現代美術館德壽宮分館)“李可染中國畫藝術學術講演會”(主講;李小可、王魯湘)(韓國漢城·現代美術館德壽宮分館)
2004年 “雪域彩練——西藏當代繪畫邀請展”(北京·中國美術館、上海·上海美術館、廣州·廣東美術館、深圳·關山月美術館、澳大利亞)
2004年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向瀋陽張氏博物館捐贈李可染抗戰宣傳畫及其他出版物、生活照片等。
2005年 “江山無盡——李可染山水畫展”(北京·中國美術館)
2005年 “人與自然——第二屆中國山水畫·風景展”(中國油畫學會、中國畫研究院、李可染藝術基金會聯合主辦)(北京·中國美術館)
2007年 “李可染誕辰一百周年紀念會”(北京·人民大會堂)
李可染作品“核子重如牛,對撞生新態”雕塑落成(北京·清華大學科技園)
“世紀·可染——紀念李可染誕辰100周年作品展”(北京·中國美術館)
“李可染藝術與20世紀中國美術”國際研討會(北京·中國美術館)
“李可染與當代中國山水畫”(北京·中國美術館)
“世紀可染—紀念李可染誕辰100周年”答謝宴會(北京·釣魚台國賓館)
2008年 “2009春放之約”紀念李可染藝術基金會成立十周年暨生肖2009貴金屬紀念卡揭幕儀式(北京·人民大會堂); 因汶川大地震向中華慈善總會捐款30萬元。
2009年 “實者慧—鄒佩珠、李小可、李珠、李庚捐贈李可染作品展”(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2010年 “山川鄉國情—李小可藝術工作室作品展”(廣東·惠州博物館)
“藝緣—鄒佩珠的創作和社會活動”(北京·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美術館)
“李可染的世界——畫龍點睛”人物畫特展(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2011年 “李可染藝術大展”(北京·中國國家博物館)
“李可染藝術大展”學術研討會(北京·中國國家博物館)
“大美西藏——西藏當代繪畫邀請展”(北京·民族文化宮)
“藏跡——李小可版畫作品展”(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李可染的世界——千難一易”寫生畫特展(北京·北京畫院美術館)
2012年 “藏跡——李小可版畫作品展”(深圳·關山月美術館)
“水墨家園——李小可水墨作品展”(北京·中國美術館)
出版畫冊及研究著錄50餘本。
組織章程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李可染藝術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發揚李可染愛國奉獻精神,弘揚東方文化;研究李可染學術思想和藝術遺產;開展各項學術活動,加強國內外文化交流,推動當代美術運動,促進民族文化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
(一)境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
(二)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
(三) 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文化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王四營觀音堂文化大道2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弘揚民族文化,促進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為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二) 進行李可染藝術創作和著作的研究、宣傳、介紹、出版、展覽及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 組織開展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學術研究等活動;
(四) 獎勵資助美術家、美術理論家的創作、研究活動,建立李可染藝術獎;
(五) 開辦李可染藝術學校、研修班等。
(六) 建立或協助有關部門建立李可染紀念館、李可染美術館。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國內知名的賢達;
(二)國內著名的畫家和理論家;
(三)國內著名的企業家。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議;
(二)對基金會重大議案表決;
(三)提出議案。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 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境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
(二)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
(三)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入
(四)投資經辦企業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各種學術活動,與國內外藝術團體進行廣泛交流,以推動民族文化發展;
(二)用於李可染創作活動資料的徵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展覽、媒體宣傳及對外交流活動;
(三)資助國內優秀美術家、美術理論家的考察、展覽、出版、研修訪問活動;
(四)辦學;
(五)資助和支持海內外與基金會宗旨有關的活動;
(六)建立與李可染相關的資料庫、紀念館、美術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9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