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化藝術基金會,是由湖南省文化廳發起,經湖南省民政廳批准登記設立的公募性基金會,成立於2008年10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文化藝術基金會
- 發起單位:湖南省文化廳發起
- 時間:2008年10月23日
- 宗旨:推動文化藝術事業繁榮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設立該基金會,是為了進一步弘揚湖湘文化,推動我省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興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新高潮。
建設宗旨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規定,多方募集文化藝術基金,資助、扶植 、推動文化藝術事業繁榮和文化產業發展。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助。
業務範圍
籌集、管理和使用文化藝術基金;扶持公益性文化藝術事業,組織開展有利提高城鄉文明程度和全民文化素質的文化藝術活動;資助優秀文化藝術遺產的保護和利用;支持藝術表演團體優秀劇節目創作和演出; 鼓勵文化藝術精品的生產和出口; 鼓勵優秀文化藝術人才的培養和提高;獎勵和宣傳優秀文化藝術工作者和先進文化藝術集體;救助特困的優秀文化藝術工作者;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其各種用以發展我省文化藝事業的基金或捐贈;加強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及國際文化藝術機構的友好往來與合作,開展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理事成員
該基金會理事會現由23名成員組成。其中有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會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兩名,下設辦公室、策劃部、外聯部、財務部。
本基金會設監事、名譽理事長、理事會顧問。
理事長:龐道沐
副理事長:游碧竹、金則恭、楊漢林
理事會名譽理事長:王克英、肖雅瑜、魏文彬、文選德、李谷一、宋祖英
理事會秘書長:楊漢林
本基金對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和贊助。
本基金會將通過舉行捐贈儀式,發給捐贈證明書、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報導宣傳並載入本基金會史冊等方式給予感謝。對贊助,本基金會還將通過以下多種方式給予回報:農村及城市社區數字電影放映隨片及放映現場流動廣告宣傳贊助單位;專業文藝表演團體省內外巡演宣傳贊助單位;專業文藝表演團體冠以贊助單位名稱進行公益或商業性演出活動;為贊助單位組織專場文藝晚會、承辦營業性演出活動;大型文化活動由贊助單位冠名、承辦、協辦;組織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宣傳贊助單位;湖南文化信息網、《文藝生活》、《藝海》等媒體宣傳贊助單位;為贊助單位培訓文藝人才,提供企業產品及形象代言人;門票、影劇院、流動演出車及大型文化活動場地廣告宣傳贊助單位。
本基金會在伴您成長的同時,將為您建起實現夙願、理想的又一座金橋;將為您搭起施展才能、放飛夢想的另一個平台!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省文化藝術基金會。本基金會英文譯名為HUOAN PROVINCIAL FOUNDATION FORCULTURE AND ARTS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面向公眾募捐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多方募集基金,資助、扶植、推動文化藝術事業繁榮和文化產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文化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湖南省長沙市營盤東路1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籌集、管理和使用文化藝術基金;
(二資助公益性文化藝術事業,組織開展有利提高城鄉文明程度和全民文化素質的文化藝術活動;
(三)支持優秀文化藝術遺產的保護和利用;
(四)扶持藝術表演團體優秀劇節目創作和演出;
(五)獎勵文化藝術精品的生產和出口;
(六)鼓勵文化藝術人才的培養和提高;
(七)獎勵和宣傳優秀文化藝術工作者和先進文化藝術集體;
(八)開展救助特困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活動;
(九)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其各種用以發展我省文化藝術事業的基金或捐贈;
(十)加強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及國際文化藝術機構的友好往來與合作,開展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二)熱愛公益事業和文化藝術事業,不謀私利,有奉獻精神;
(三)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損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基金會的有關會議及活動,閱讀基金會的有關檔案,接受有關基金會工作的教育和培訓;
(二)參與基金會工作的決策、實施和監督,隨時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行使表決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自覺遵守國家的法紀,堅決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完成理事會交給的任務,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策審定;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六)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會議領導和管理基金會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理事長可委託副理事長代為召集。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業務活動,包括募捐、設獎、基金投存、管理和使用,以及其它重大投資活動;
(四)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審定;
(五)重大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修改;
(六)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和理事長會議應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製作會議紀要。理事會和理事長會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人員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人員,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可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與其產生程式同。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可設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的聘請由理事長提出,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末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或違反集體決策,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基金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長會議和理事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和理事長會議報告業務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報理事會審批;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機構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簽發秘書處的檔案,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
(二)募捐和接受捐贈;
(三)利息及投資收益;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自願量力原則和有關法規精神,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灘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1、文化藝術事業
2、行政辦公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省性的募集文化藝術基金;
(二)組織義賣、義演等活動或邀請一批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舉行懇談會以募集資金;
(三)有關文化藝術公益事業或基金會自身發展的資金數額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萬元)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議資料完整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或合併;
(四)導致“應當終止”的其它事故。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由業務主管單位處理;
(三)捐贈給省內急需資金的各級各類文化藝術單位。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活動,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於2008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