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農村文化建設基金會是由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發起並主管,經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旨在多方募集基金,資助、扶持、推動湖南新農村文化事業繁榮和文化產業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新農村文化建設基金會
- 外文名:Hunan new rural culture construction foundation
- 主管單位:省廣播電影電視局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旨在多方募集基金,資助、扶持、推動湖南新農村文化事業繁榮和文化產業發展。
業務範圍
1、籌集、管理和使用文化基金;
2、扶持公益性文化事業,資助組織開展有利於提高鄉村文明程度和全民文化素質的文化藝術活動 ;
3、支持農村基層文化設施建設、資助農村電影放映工作和農村電視村村通工程;
4、支持優秀農村文化產品的創作和生產;
5、獎勵和宣傳優秀農村文化工作者、資助農村特困文化工作者、農民藝術家的藝術活動及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6、資助鄉村廣播員、電影放映員及其他文化工作者的培訓、學術交流;
7、資助組織開展文化和科技下鄉活動;
8、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其各種用以發展我省農村文化藝術事業的基金或捐贈;
9、完成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
熊清泉 原湖南省委書記
文選德 原省委副書記、省政協副主席
陳叔紅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李友志 副省長
理事長
顏永盛 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副理事長
唐日新 省社科院原副院長
徐東凱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原紀檢組長
黃河清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原紀檢組長
龍佑雲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原副巡視員
秘書長: 龍佑雲 (兼)
理 事
魏 委 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周用金 省文化廳廳長
楊金鳶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局長
覃曉光 湖南日報社社長
王桂雲 省農辦巡視員
王新國 省財政廳巡視員
黃其萍 省農業廳副廳長
楊 薇 省科技廳紀檢組長
姜 欣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副局長
謝躍進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副局長
蔣新建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副局長
鄭年田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紀檢組長
王國慶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總工程師
何群生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副巡視員
羅 毅 省廣播電視台副台長
黃偉民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原總工程師
伍志紅 湖南小伍子集團董事長
龍固新 湖南德思勤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監 事
蔣強先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副局長
楊國興 省廣播電影電視局副巡視員
秘書處 辦公室、項目部、財務和基金管理中心
組織章程
(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新農村文化建設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湖南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多方募集基金、資助、扶持、推動我省新農村公益文化事業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400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南省廣播電影電視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長沙市開福區金鷹影視文化城湖南省廣播電視大樓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籌集、管理和使用文化基金;
(二)扶持公益性文化事業,資助組織開展有利於提高鄉村文明程度和全民文化素質的文化藝術活動;
(三)支持農村基層文化設施建設、資助農村電影放映工作和農村電視村村通工程;
(四)支持優秀農村文化產品的創作和生產;
(五)獎勵和宣傳優秀農村文化工作者、資助農村特困文化工作者、農民藝術家的藝術活動及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六)資助鄉村廣播員、電影放映員及其他文化工作者的培訓、學術交流;
(七)資助組織開展文化和科技下鄉活動;
(八)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其各種用以發展我省農村文化藝術事業的基金或捐贈;
(九)完成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擬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並對基金會工作有較大貢獻;
(二)在新農村建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參加理事會的權利 ;
(二) 有參與決策本基金會重大事項的權利;
(三) 有義務遵守本基金會的章程,積極為本基金會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審定;
(五)重大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修改;
(六)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要時可設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有關本會重大事項;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 協調各分支機構,各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開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
(二)募捐和接受捐贈;
(三)基金本金利息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投資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專項資助;
(二) 開展重大公益活動,如“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資助;
(三) 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
(四)捐贈協定明確的具體使用方式。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倡導開展“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
(二)全省性的募集農村文化建設基金;
(三)設立專項基金;
(四)重大投資活動是指購買國債、債券、基金、興辦實體等。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導致“應當終止”的其它事故。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資助高山台站廣播電視無線覆蓋工程建設和鄉村有線電視站、室建設。
(三)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 7月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