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相判案

葉相判案

《葉相判案》是一篇歷史典故。講述的是宋朝宰相葉衡曾經在常州駐守太守的時候,發生在民間的經典判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葉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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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簡介

葉衡(1114—1175),字夢錫,金華城區人。宋高宗紹興十八年(1148年)進士,時年二十七,調福州寧德簿,攝尉,知於潛縣,擢知常州。入為太府少卿,遷戶部幸郎。下母,起復除樞密都承旨。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為淮西江東總領。歷知荊南、成都。乾道九年知建康府。淳熙元年(1174年),召為戶部尚書,累遷右丞相樞密使。又次年,為湯邦彥所譖,罷,郴州安置。十年卒,年六十二。《宋史》卷三八四有傳。

人物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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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十八年(1148年)進士,授寧德縣主簿兼攝縣尉。調任於潛知縣。任間,整頓戶籍、賦稅,查征富戶隱漏,減輕貧戶負擔,而庫入增加。考績第一。升常州知州。適遇水災,發常平倉米燒粥賑饑。有人勸說常平倉不可輕發,葉衡說:“ 儲蓄正備緩急,民飢怎可不救?”災後疫病流行,率醫生攜藥品遍問疾苦,救活甚眾。升太府少卿, 奏請將合肥40里圩田募民耕作,年收谷數十萬斛,初免租賦,後官私各收其半。
乾道六年(1170)任戶部侍郎、樞密院都承旨,於鹽政、馬政、兵籍諸多革新。歷知荊南、成都、建康府。 淳熙元年(1174),任戶部尚書參知政事、權知樞密院事。後任右丞相兼樞密使, 將庫存金、銀及銅錢換“會子”(紙幣),以穩定流通。對外,力主抗金。三年,朝議遣使者至金求河南地,衡以司諫湯邦彥有辯才,薦以使金。湯邦彥誤以為衡蓄意排擠自己,挾恨上奏言衡誹謗朝廷,孝宗遂罷衡右丞相職,責授安德軍節度副使郴州安置。及邦彥出使辱命,被流放嶺南,衡復官,遂歸故里。卒,贈資政殿學士。金華城北隅人名其所居為袞繡坊。

原文

葉相夢錫,嘗守常州。民有比屋①居者,忽作高屋,屋山覆蓋鄰家②。鄰家訟之,謂他日且占地。葉判曰:“東家屋被西家蓋,子③細思量無利害,他時拆屋別④陳詞,如今且以壁為界。”

出處

選自《老學庵筆記》宋 陸游

作者簡介

陸游[1125年11月13日(北宋宣和七年十月十七)—1210年1月26日(南宋嘉定二年十二月廿九)],南宋愛國詩人詞人。字務觀,號放翁。漢族,越州山陰(今紹興市越城區)人。少時受家庭愛國思想薰陶,高宗時應禮部試,為秦檜所黜。孝宗時賜進士出身。中年入蜀,投身軍旅生活,官至寶章閣待制。晚年退居家鄉。其一生筆耕不輟,今存九千多首,內容極為豐富。與王安石蘇軾黃庭堅並稱“宋代四大詩人”,又與楊萬里范成大尤袤合稱“中興四大詩人”。著有《劍南詩稿》、《渭南文集》、《南唐書》、《老學庵筆記》等。

作者生平

陸游(1125年—1210年),字務觀,號放翁,漢族,越州山陰(今紹興)人,南宋文學家、史學家、愛國詩人。
陸游生逢北宋滅亡之際,少年時即深受家庭愛國思想的薰陶。宋高宗時,參加禮部考試,因受秦檜排斥而仕途不暢。宋孝宗即位後,賜進士出身,歷任福州寧德縣主簿敕令所刪定官隆興府通判等職,因堅持抗金,屢遭主和派排斥。乾道七年(1171年),應四川宣撫使王炎之邀,投身軍旅,任職於南鄭幕府。次年,幕府解散,陸游奉詔入蜀,與范成大相知。宋光宗繼位後,升為禮部郎中兼實錄院檢討官,不久即因“嘲詠風月”罷官歸居故里。嘉泰二年(1202年),宋寧宗詔陸游入京,主持編修孝宗、光宗《兩朝實錄》和《三朝史》,官至寶章閣待制。書成後,陸游長期蟄居山陰,嘉定二年(1210年)與世長辭,留絕筆《示兒》。
陸游一生筆耕不輟,詩詞文俱有很高成就,其詩語言平易曉暢、章法整飭謹嚴,兼具李白的雄奇奔放與杜甫的沉鬱悲涼,尤以飽含愛國熱情對後世影響深遠。陸游亦有史才,他的《南唐書》,“簡核有法”,史評色彩鮮明,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

譯文

葉夢錫丞相,曾經在常州做太守。有兩家是鄰居,有一家蓋了一個高屋子,屋脊超過鄰家的屋脊。鄰居便起訴他,說那家人日後還將會占了自己的地方。葉夢錫判決說:“東家的屋子被西家遮蓋了,你仔細想也沒什麼利害關係,以後那家人拆屋了再另外陳述你的言詞吧,現在暫且以牆壁作為兩家的分界吧。”

注釋

比屋:兩家房屋相接;又指兩家系鄰居。
②屋山覆蓋鄰家:屋脊超過鄰居家(的屋脊)。
③子:同“仔”,仔細。
④別:另行。
⑤之:代“他”,指代鄰居。
⑥謂:(對……)說。
⑦且:暫且,姑且。

練習

解釋

1、之:代詞,指代高屋使屋檐覆蓋鄰家這件事
2、謂:說
3、且:暫且
4、子:通“仔”,仔細

句子翻譯

1、葉相夢錫,嘗守常州。
葉夢錫丞相,曾經在常州擔任太守。
2、如今且以壁為界。
現在暫且以牆壁作為兩家的分界。

葉相的形象

1、上文作者以詼諧的筆觸刻畫了葉相善於斷案,機智過人、公正的形象。

文言知識

說“名詞作動詞用”。上文“葉相夢錫(葉夢錫後為宰相),嘗守常州”中的“守”,本指“郡太守”,屬名詞,但在句中作動詞用,指做太守。又,《岳陽樓記》“滕子京謫守巴陵郡”,其中“守”也指做太守。又,“眾人目之”,其中“目”也是名詞作動詞用,解釋為“看”。這是常見的文言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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