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萍鄉市城市管線工程管理辦法
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
《萍鄉市城市管線工程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2月14日召開的市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市 長
2014年3月10日
萍鄉市城市管線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線工程管理,規範城市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行為,綜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間,確保城市管線安全運行,促進城市建設有序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管線工程,是指建設於地上或者地下的城市供水、污水、雨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監控視頻等市政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工業管線以及綜合管溝工程。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地上、地下管線工程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科學
規劃、統籌建設、
協調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組織開工前定線和竣工測量,管線信息綜合和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的施工許可和
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並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線工程道路開挖許可,管線建設和維護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線工程施工作業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管線工程及管線信息管理的相關工作。
管線權屬單位負責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六條 管線占用的地下空間資源屬國家所有,依法逐步實行管線空間資源的有償、有期限的使用。地下管線空間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做到科學規劃、合理開發,以滿足發展需求。
第七條 綜合管溝建設可利用政府投資、社會集資、吸納民資等融資方式,遵循“誰投資、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允許建設單位自營或者依法進行轉讓、租賃。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採用綜合管溝、非開挖工藝等先進技術進行管線建設,所有弱電管線均須入地建設。確需採取架空方式建設的管線,應在規劃的市政專用走廊中架設,現有架空線路應當按照計畫或配合城市道路提質改造、舊城改造、地塊開發等逐步改造入地。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管線建設應當服從城市規劃和信息的集中統一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十條 供水、污水、雨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監控視頻、工業等管線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管線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城市管線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組織論證並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管線專項規劃要求,對各類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作為管線工程設計的依據。
與城市道路同步實施的管線工程,道路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同時,一併編制管線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管線建設單位進行管線綜合規劃設計,作為管線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橋樑和隧道,應當根據規劃要求,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管線在橋樑上和隧道內通過的,應當符合有關的技術規範,確保橋樑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維修、養護,並不得影響市容。
第十二條 依附於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原則上應當與道路同步建設。確無條件同步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管位。不依附於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規劃,配套建設。
第十三條 管線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綠(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淨空控制、樹木保護、現有建築物安全和居民利益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意見,協商採取相應的防護或者安全措施;涉及法定許可或者審批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在規劃上產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壓力管線讓重力自流管線;
(二)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三)分支管線讓主幹管線;
(四)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五)臨時性管線避讓永久性管線。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時,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在十個工作日核心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取得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續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未獲得延續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十六條 管線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檔案;
(三)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的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及其電子文檔;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圖;
(五)依據審定的設計方案出具的市政工程平面布置圖(帶坐標標註)、橫斷、縱斷面圖、管線綜合圖、節點大樣圖;
(六)涉及橋樑、公路等的管線工程,提供相關部門的意見或與有關單位的協定書;
(七)管線穿越其它用地,相關用地單位出具的同意材料;
(八)規劃條件中規定需要報審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准的設計檔案進行管線工程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審批的要求進行現場放線,並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現場進行驗線,經驗線合格後,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 管線工程竣工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內容對管線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意見單;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書面要求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條 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在十個工作日核心發施工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管線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相關監管手續;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且施工企業具備相應資質;
(五)按照規定應該組織招標的,已經組織招標;
(六)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七)需挖掘道路施工的已取得相關部門的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
(四)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五)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三條 管線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開挖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按照有關規定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城市道路占用、開挖審批手續;需要占用公路、綠地、河道等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單位的申請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核心發有關審批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原則上不得開挖敷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敷設地下管線的,按有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施工過程中,管線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應當使用統一規範的圍欄,設定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標誌,並派專人監護。
(二)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範圍、管徑、材質、時間段和有關要求組織施工。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開挖、鋪設、回填。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文明操作,規範作業。
(三)地下管線建設工程中,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應當同步布設管線示蹤線或其他可檢測到的設備,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應當在地面設定永久性標識。
第二十六條 規劃、建設、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線工程的監督管理,保障合法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清理現場,恢復原狀,並在十天內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園林、交通等相關部門檢查驗收。
第四章 維護與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加強管線的維護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運行:
(一)管線運行維護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管線巡查記錄,記錄內容應有巡查時間、地點(範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上報記錄等。
(三)編制實施管線年度維修和改造計畫,定期排查和消除管線安全隱患,並接受相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加強日常維護,保護地下管線檢查井井蓋完好。發現丟失或損壞,應當立即補裝、更換或維修。
第二十八條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制定管線事故搶修預案,落實搶修機械、設備、物資、人員等。管線發生事故應當按照本市管線搶修預案和專業搶修預案組織實施。管線搶險排危等特殊情況,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非工作日順延)補辦批准手續。相關單位、部門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搶修,不得阻礙、干擾。
第二十九條 管線權屬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管線。確需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必須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廢棄的管線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三十條 在管線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壓占管線進行建設;
(二)擅自開挖、勘探;
(三)損壞、占用、挪動管線構築物和其他相關附屬設施;
(四)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走向示意標誌;
(五)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七)擅自接駁管線;
(八)其他危及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線信息管理,建立管線信息綜合管理系統,並負責做好全市規劃區內管線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庫、維護、利用和更新工作;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各自的子信息系統,並通過信息系統共享的數據接口,及時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信息,以保障管線信息的現實性和準確性。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進行管線綜合探測,並結合各管線權屬單位上報信息,及時將管線探測資料、竣工資料和補繪資料等信息輸入系統,實行動態更新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線工程,各管線權屬(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資料。
第三十四條 涉及管線信息的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制定獲取、登記、使用、審批、銷毀管線信息等規定。
儲存管線信息的庫存及設施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存儲、處理、傳遞管線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管線建設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七條 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兩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未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管線竣工驗收資料的,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管線建設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縣管線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