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線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順利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管線工程,是指建設於地下或地上的給水、雨水、污水、燃氣、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信息網路、交通信號和路燈等市政公用管線及其輔助設施
工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冶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管線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用地範圍內配套管線工程的建設除外)。
第四條 市規劃建設局是我市管線工程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管線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管線工程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安全和市容景觀要求。在城市中心區,各類管線原則上均應入地規範敷設,未經市規劃建設局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臨時線路除外)。對現有的架空管線應有計畫地逐步改造入地。
新建或改建市政基礎設施時,管線工程應與城市道路工程統一規劃,綜合平衡,統籌安排,協調布局,同步施工。對未參與同步施工的管線建設單位,從道路竣工驗收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挖掘道路及申請在該路敷設布線,若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政府批准。
第六條 各管線單位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管線專業系統專項規劃,經市規劃建設局綜合平衡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第七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將下一年度管線建設計畫在當年年底前報送市規劃建設局,市規劃建設局結合下年度的城市道路建設、改造計畫進行統籌安排,綜合平衡。因特殊情況臨時增加管線建設項目的,必須及時向市規劃建設局報送申請和項目計畫,並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管線工程建設必須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內進行,並符合道路管線綜合規劃要求;管線敷設應與城市道路的規劃紅線平行,走向順直。
第九條 管線位置按下列原則規劃安排:
(一)在規劃道路的中心線以東、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給水管、電力排管和電力電纜;
(二)在規劃道路的中心線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燃氣管、信息導管和信息線纜;
(三)在綠地下敷設供水管、污水乾管等特種管線;
(四)在綠地上架設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輸電線路;
(五)各類管線工程的建設,應當控制在規劃安排的對應管線位置,不得占用其他管線的規劃位置。
第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在規劃上交叉時,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相對次要管線避讓相對主要管線;
(二)易彎曲管線避讓不易彎曲管線;
(三)壓力管線避讓重力管線;
(四)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五)臨時性管線避讓永久性管線;
(六)新建管線避讓現有管線。
第十一條 架空設定的電力線纜和信息線纜應當採用單桿多迴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兩側架設,儘量避免跨越城市道路,路幅≥20米的城市道路應入地穿越。
架空線桿塔應當整齊、規則排列,設定牢固。在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條件下,新建架空線應當與現有架空線合桿架設,不增設桿塔。
第十二條 臨城市道路的建築,其專用管線及附屬設施不得占壓道路規劃紅線。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架空線設定的高度,各類管線的水平淨距、垂直淨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林)木等的安全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管線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橋樑、人防設施、河道、綠(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淨空控制、樹(林)木保護的,管線建設單位須徵求有關單位的意見,協商採取相應的防護或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因受現狀條件限制,管線工程建設確實無法按照本規定要求執行的,應報請市規劃建設局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及相關管線單位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管線建設單位進行管線工程建設,必須按規定程式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改變原管位軸線和管徑的地下管線局部更新;
(二)利用原有架空線桿塔架設不升壓且在35千伏以下的輸電線路;
(三)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範圍內設定臨時管線。
第十七條 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管線工程項目批准檔案;
(二)管線工程設計說明;
(三)具有規定技術參數的管線工程平面設計圖;
(四)地下管線縱、橫斷面施工設計圖及附屬設備圖;
(五)交叉口施工設計圖;
(六)架空線路豎向施工設計圖、桿型、基礎圖及附屬設備圖;
(七)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提供有關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的書面意見;
(八)屬地下管線建設的,提供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地下管線跟蹤測量的協定。
第十八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准的設計檔案進行管線工程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送變更設計圖紙,並經市規劃建設局批准。
第十九條 管線建設單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線衝突時,應當立即停工;需變更線路的,應經市規劃建設局重新核准,並將更改數據標註在核准圖紙上之後方可繼續施工,不得擅自強行開挖和鋪設。違反本條規定強行施工造成損失的,一切損失均由管線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承擔。
新建、改建管線涉及遷移其他管線時,有關管線單位應積極配合,被遷移管線的單位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管線工程搶修、搶險,管位、管徑、埋深等有變化的,管線建設單位可先行實施,但必須及時補辦規劃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市規劃建設局批准的管線工程建設,管線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開工前定線,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量,並依據國家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和本市統一坐標、高程系統等規劃測繪技術規程進行施工跟蹤測量,編制地下管線竣工圖。
第二十二條 管線工程開工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向市規劃建設局申請放線和驗線,經復驗無誤後方可開工。
第二十三條 管線工程竣工後,應及時平整、清理施工現場,按時恢復原狀,並及時向市規劃建設局申請規劃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在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的6個月內,及時向市規劃建設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圖(紙質圖和電子圖),並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十八、二十、二十三條,不按規定建設、不及時報送竣工圖和檔案等行為,市規劃建設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市規劃建設局應加強對城市管線工程建設的監管,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建設行為。規劃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由市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