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死亡戶口註銷辦理指南

死亡戶口註銷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死亡戶口註銷
  • 項目類別:管理服務
  • 辦理機構: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當場辦結。
  • 服務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法律依據,指南條款,

法律依據

《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範》閩公綜〔2014〕447號檔案

指南條款

第七十一條 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七十二條 公民死亡的申報義務人為戶主(含集體戶戶主)、監護人、近親屬、撫養人、贍養人。
死亡公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報義務人的,提交村居委會出具證明材料,經調查核實,並製作2名以上知情人詢問筆錄,辦理死亡註銷戶口。
第七十三條 公民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應當在一個月內,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證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戶口:
(一)醫療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或者其他死亡證明;
(二)公安、法務部門出具的死亡認定書;
(三)在境外死亡的,駐外使領館出具確認死亡的《領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內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書或者宣告死亡判決書。
申報義務人無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聲明》,提交村居委會出具證明材料,經格線民警調查並簽字確認後辦理。
第七十四條 公民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戶口註銷的,公安派出所發現後應當向申報義務人發出《死亡公民戶口註銷通知單》。申報義務人應當自接到《死亡公民戶口註銷通知單》之日起,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戶口。
申報義務人拒絕或者拖延註銷死亡公民戶口,且已超過規定期限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製作2份以上知情人詢問筆錄,調查核實並形成書面材料,經公安派出所所領導核准後,予以強制註銷死亡公民戶口,並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義務人。
第七十五條 公民在辦理戶口遷移期間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當同時辦理落戶和申報死亡註銷戶口。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申報義務人提交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有關戶口遷移材料和死亡證明材料,辦理死亡公民戶口遷入,同時辦理死亡註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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