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註銷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常住戶口人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公安派出所憑以下證明(件)和申報材料,經民警調查核實後及時註銷其戶口登記,繳銷其居民身份證:
(一)家屬、戶主或其他共同居住人員(無親屬或親屬不明人員可由社區)的申報;
(二)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規範文書(如宣告死亡判決書、事故死亡認定書等);
確無規範死亡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可憑其家屬、戶主或其他共同居住人員(無親屬或親屬不明人員可由社區)的申報,和民警簽名確認的調查報告、村(居)委會證明,報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戶口註銷手續。
死亡人員居民身份證下落不明的,可由其家屬、戶主或其他共同居住人員(無親屬或親屬不明人員可由社區)或參與調(勘)查的民警提供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