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養子女戶口登記辦理指南

養子女戶口登記是由公安派出所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子女戶口登記
  • 服務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法律依據:《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範》閩公綜〔2014〕447號檔案
  • 投訴電話:0594-2772030
  • 項目類別:管理服務
  • 辦理機構: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當場辦結。
第四十四條 公民個人收養未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的小孩,提交下列材料,由收養人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一)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養的,提交收養公證書)。
已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的,按照戶口遷移辦理。
第四十五條 公民撿拾棄嬰的,應當依法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由公安機關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
2008年9月5日之前私自收養,民眾堅持自行撫養的,提交堅持自行撫養的書面《聲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經調查核實,報請公安刑偵部門採集生物檢材進行DNA檢驗,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製作詢問筆錄(撫養人、見證人各1份,鄰居2份),經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准,以非親屬關係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確認為被拐人員的,應當辦理戶口註銷。
2008年9月5日之後私自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並為其辦理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第四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機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一)棄嬰、兒童基本情況說明;
(二)《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
(三)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批准並簽訂的《代養協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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