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區民族事務局

花溪區民族事務局

根據《中共貴陽市委辦公廳、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花溪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築委廳字〔2010〕38號)和《中共花溪區委、花溪區人民政府關於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花黨發〔2010〕27號),設立花溪區民族事務局(花溪區宗教事務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花溪區民族事務局
  • 性質: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
  • 內設機構辦公室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職責調整,人員編制,其它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定貫徹民族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協調推動和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二)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相關事宜;指導和協調民族宗教重大節慶活動。
(三)做好民族成份的識別、恢復、更改等初審、報批工作;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宗教關係、民族宗教事務中的重要事項,重大事件;參與民族宗教領域社會穩定工作;防範利用民族關係、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四)參與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專項經費的分配和管理;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分析、匯總有關工作動態與信息,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推進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承擔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事項,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六)指導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在宗教界開展愛國愛教、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負責辦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需要由政府解決的相關事務和行政許可監管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承辦宗教工作隊伍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八)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組織、指導開展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九)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區民族事務局(區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檔案、保密、財務,後勤、退休幹部、綜治、信訪、信息、會務、固定資產等政務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幹部培訓、勞動工資、計畫生育和目標績效管理工作;協調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民族宗教工作的建議和提案。
(二)民族事務科
負責民族政策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負責民族經濟、民族文化、民族團結及民族成份更改等工作;負責民族領域有關矛盾問題的協調處理;負責民族領域突發性事件的預警和應急防範機制建設工作;指導參與民族鄉的節慶活動,普及和弘揚民族民間文化;負責民族地區的智力支邊和扶貧開發工作;分析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負責民族地區統計分析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
(三)宗教事務科
負責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對有關宗教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宗教工作“三支隊伍”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工作和活動;受理、審核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行政許可事項的初審工作;負責宗教領域有關矛盾問題的協調處理;負責宗教領域突發性事件的預警和應急防範機制建設工作。
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和工、青、婦等組織按有關章程、規定設定,負責相關工作。

職責調整

增加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組織、指導開展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人員編制

區民族事務局(區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它事項

(一)將“少數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保護、開發利用及相關研究工作”職責從區民族事務局(區宗教事務局)中剝離,設立花溪區民族古籍辦公室,為區民族事務局(區宗教事務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將原花府辦〔2002〕15號核定的2名事業編制(列入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範圍)和花機編〔2006〕03號核增的2名事業編制(列入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範圍)及相應工作人員一併劃入。
(二)管理花溪區天主教愛國會人員編制繼續按花機編〔2000〕14號檔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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