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科技發展和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職務: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等
  • 目的: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
  • 依據:六盤水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
  • 檔案編號:六盤水府辦發〔2014〕60 號
  • 分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情況,介紹,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經濟發展科,社會發展科,宗教事務科,人員編制,

基本情況

介紹

根據 《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黔委廳字〔2014〕38 號)和《中共六盤水市委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 (六盤水黨發〔2014〕25 號)精神,設立六盤水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

(一)劃入原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職責。
(二)取消、下放、合併、轉變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合併、轉變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民族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配合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和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諧。
(五)擬定有關少數民族事業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組織指導全市少數民族傳統節日活動;組織、承辦、指導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八)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九)負責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指導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承擔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工作。
(十一)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愛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負責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相關事務和行政許可監管工作。
(十二)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十三)組織擬定全市宗教活動場所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督促宗教活動場所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設 5 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安全保密、信息、財務、後勤保障、機構編制、人事、教育培訓、議案建議及提案辦理、目標管理等工作。

政策法規科

(政務服務科)
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法制建設和應訴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和民族成份認定、恢復、更改的相關工作;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研究和分析民族關係,調查掌握影響民族關係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負責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政務服務工作。

經濟發展科

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承擔民族經費投放合理性、有效性進行跟蹤調查及綜合評估工作;負責有關專項經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工作;指導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建設、傳統手工藝保護與傳承工作;參與有關扶貧工作;參與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工作。

社會發展科

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負責有關專項經費的監督檢查工作;開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對外交流和宣傳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性民族文化、藝術、 體育活動;參與組織有關民族節慶活動;建立少數民族幹部信息庫和少數民族人才庫,聯繫少數民族幹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

宗教事務科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及其以外的宗教和民間信仰方面的事務管理工作;對縣、特區、區宗教事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及其以外的宗教和民間信仰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民間信仰界人士;承擔受理、審核五大宗教及其以外的宗教與民間信仰團體行政許可事項的初審工作;負責宗教事務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承擔全市宗教外事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市紀委派駐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紀檢組、市監察局派駐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監察室;行政編制2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副縣級)、監察室主任或副主任1名(科級),由市紀委(市監察局)統一管理。

人員編制

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行政編制12名。定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科長(主任)5名。
工勤人員編制2名。經費由市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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