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五)參與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建設,促進民族地區社會全面發展。
(六)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推動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理宗教團體需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七)配合組織、人力資源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工作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
(八)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破壞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
(九)承辦縣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秘、信息、檔案、保密、財務、信訪、會議安排、後勤保障、車輛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目標管理;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民族宗教方面提出的建議和提案;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的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二) 民族科
認真宣傳貫徹黨的民族政策以及法律、法規,做好維護少數民族權益、處理民族關係、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等工作;負責民族成份的恢復和更改工作;深入全縣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搞好調查研究,為制定決策提供依據;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負責管理有關專項資金和民族經費,做好項目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文化、教育、衛生、計生“三結合”、民族體育事務等政策的落實和檢查,推動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 宗教科
承辦全縣宗教事務方面的事務性工作,起草有關宗教方面的檔案、報告、簡報等材料;承辦有關宗教方面的執法檢查及行政審批、行政事宜等;負責宗教理論研究和宗教政策的宣傳調研工作,蒐集、整理宗教工作方面的情況、信息,及時掌握宗教動態,並提出工作性、政策性建議;依法管理佛教、道教、基督教等愛國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活動;負責全縣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年檢和宗教教職人員、信教民眾的統計、登記;幫助指導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搞好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承辦新建、重建、改建、擴建、拆除寺觀、教堂、宗教塑像及標誌物的呈報、審批等相關事項;做好宗教房產、資金等的管理、審查、審批和管理宗教團體,宗教界人員的對外交往;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