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制式無線電台執照的標準編號為JT/T 1386.1—2021,實施日期為2022年2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制式無線電台執照
- 實施日期:2022年2月1日
船舶制式無線電台執照的標準編號為JT/T 1386.1—2021,實施日期為2022年2月1日。
船舶制式無線電台執照的標準編號為JT/T 1386.1—2021,實施日期為2022年2月1日。主要內容JT/T 1386的本部分規定了船舶制式無線電台執照電子證照檔案要求、外觀樣式及信息內容。本部分適用於船舶制式無線電...
無線電台(站)是指開展無線電業務所必需的一個或者多個發射機、接收機、或者發射機和接收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第三條 無線電台執照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台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器...
第六條 代部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船舶無線電台執照的單位,在核發執照時,應向船舶主管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交通部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備案。第七條 新建造的船舶已經安裝和正在安裝的船舶無線電台,不需辦理...
船舶制式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不超過5年。交通運輸行業水上無線電台(站)執照使用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機構提出續用申請。交通運輸行業水上無線電台(站)執照使用期限屆滿前擬終止使用的,...
第三條 無線電台執照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台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器電台執照”三種,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製。第四條 無線電台執照由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
第四條 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配備、基本技術要求和安裝應滿足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規範的要求。第五條 長江機動船舶無線電台應具備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台執照。第六條 長江機動船舶電台使用人員的配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代管船舶電台(以下簡稱代管船台)的管理,維護水上無線電通信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代管船台系指委託交通系統岸台主管部門或經認可的岸台主管部門(簡稱代管單位)代其管理的船舶電台。第三條 代管船台應嚴格遵守和...
第十七條 無線電台(站)停用、報廢或者依法被撤銷的,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註銷無線電台執照,使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措施終止無線電台(站)和相關設備的使用。第十八條 在船舶、機車、航空器上設定、使用制式無線電台(站)的,...
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行業規範需要驗收的,經驗收合格後再發給無線電台執照。第十二條在船舶、機車、航空器上的制式無線電台,申領無線電台執照後,應當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三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核准...
(三)設定業餘無線電台(站)的,提交省無線電運動協會審核的《設定集體業餘無線電台申請表》或者《設定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申請表》。 在航空器、船舶或者列車上設定制式無線電台,必須按規定領取電台執照,並應當將電台技術資料報無線電管...
(三)設定業餘無線電台(站)的,提交省無線電運動協會審核的《設定集體業餘無線電台申請表》或者《設定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申請表》。在航空器、船舶或者列車上設定制式無線電台,必須按規定領取電台執照,並應當將電台技術資料報無線電管理...
(三)設定業餘無線電台(站)的,提交省無線電運動協會審核的《設定集體業餘無線電台申請表》或者《設定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申請表》。在航空器、船舶或者列車上設定制式無線電台,必須按規定領取電台執照,並應當將電台技術資料報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船舶、機車、航空器上的制式無線電台(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無線電台執照。設定、使用業餘無線電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業餘無線電台(站)管理的規定,辦理設台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台執照。第二十一條 遇有危及...
第二十三條【制式電台備案】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定、使用的下列無線電台(站),應當在使用前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一)按照國家規定已領取無線電台執照的船舶、機車、航空器上的制式無線電台(站);(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許可的...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船舶、機車、航空器上的制式無線電台(站)和衛星移動業務的無線電台(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無線電台執照,報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無線電台(站)需要使用無線電台呼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予以許可的,頒發無線電台執照,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期限不超過該台站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期限;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船舶、機車、航空器上的制式無線電台(站)和衛星移動業務的無線電台(站)的,應當...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無線電通信設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覆蓋,規劃本系統(行業)海上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核發船舶制式無線電台執照及電台識別碼。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本...
6、依法實施漁業無線電監督管理。負責核發本市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電台執照,代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負責對本市漁業無線電台(站)、漁業無線電通信秩序實施監測和監督檢查;組織和管理轄區內海洋與漁業...
設定,使用特別業務的無線電台(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船舶,機車,航空器上的制式無線電台(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領取電台執照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五條 設定...
如取消漁業主管部門的“國內海洋漁業船舶制式電台執照審批”,減輕企業和漁民的負擔。二是取消一些重複審批事項。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許可”的審批內容和要求,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核准”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