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興安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興安縣民宗局),是一級預算單位,在縣委統戰部掛牌。局長由統戰部副部長兼任。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建議。對民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協調推動興安縣民族工作委員會委員組成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開展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社會穩定工作。
(四)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民族事務治理信息化建設。
(五)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建議,配合承辦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扶貧事宜。組織協調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合作民族特需用品生產政策的落實。
(六)做好上級和縣本級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的組織和實施。
(七)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八)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貫徹執行和宣傳黨和國家的宗教工作政策、法規並檢查其落實情況;調查研究我縣宗教活動情況並提出意見建議。
(十)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
(十一)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和活動場所的管理;承辦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的有關報批審查工作;組織開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十二)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檢查,打擊和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開展宗教界人士的聯繫交流,妥善處置有關宗教方面的事宜和突發事件。
(十三)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宜。

人員編制

興安縣民宗局行政編制3人,後勤控制數1人,公益性崗位1人,年內實有人數為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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