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安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少數民族工作;協助制定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規劃,督促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制定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安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所屬:鎮安縣
  •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
  • 職責調整: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職責。
(四)加強貫徹執行和督促實施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和少數民族發展規劃方面的職責,強化依法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省、市關於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政策、部署和指示。
(二)制定我縣民族、宗教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起草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對全縣少數民族和宗教情況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三)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相合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利,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五)在中省市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工作,承辦相應事宜。
(六)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七)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
(八)負責組織全縣民族、宗教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使用工作。
(九)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依法審核審批宗教方面的有關事項,指導鄉鎮民族宗教工作。
(十一)推動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搞好民族團結進步活動。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接待、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車輛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綜合考評工作;承辦全縣民族經濟、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方面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少數民族經濟的綜合統計與分析工作;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事務管理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及時掌握宗教動態,引導宗教依法活動;指導和幫助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聯繫宗教界人士;審核、審批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有關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宗教場所內文物保護和安全工作;負責宗教方面對外交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反恐方面的有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起草我縣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擬定政策措施,並組織進行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特殊政策措施,為少數民族企業的發展提供服務和指導;依法監督清真食品的生產、經營;做好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益的有關工作,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參與調解民族權益、經濟糾紛;指導和協調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協助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推薦使用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新聞和宣傳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工作;負責綜合材料的起草和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協助做好維穩工作。
機關黨的組織機構按黨章規定設定。
派駐紀檢組按鎮辦發〔2010〕8號檔案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2名,工勤編制1名,總計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非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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