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電子政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自貢市電子政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由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電子政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性質:方案
  • 時間:2014年
  • 類別:地方法律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第三章 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第四章 電子政務網路和安全管理體系,第五章 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第六章 電子政務信息資源管理,第七章 電子政務責任追究,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電子政務建設與管理,提高電子政務套用實效和公共管理水平,加快信息共享和開發利用,推進依法行政與政務公開,強化行政監督,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行政機關套用信息與網路技術,將管理和服務集成,實現政務與技術的有機融合,向政府內部和社會提供規範、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市、區縣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和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是指行政機關的電子政務網路、基礎信息資源庫、信息安全基礎設施、業務信息套用系統、數據中心等建設項目以及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建設、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電子政務建設與管理遵循“以需求為導向,以套用促發展;統一規劃,協同共建;資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則,突出頂層設計、統籌協調、自主可控,防止重複建設和“信息孤島”,加強相關部門支撐、業務單位配合,提高行政效率和社會效應。
第七條 市政府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是全市電子政務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電子政務建設工作。
行政機關應確定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範圍,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機關(行業)電子政務建設工作。

第二章 電子政務發展規劃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結合本機關(行業)要求,及時編制本機關(行業)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省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結合行政機關編制的機關(行業)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編制完善全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全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本機關(行業)電子政務年度工作計畫和節點目標,並將實施情況及時報送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

第三章 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

第十條 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統籌建設行政機關公共的政務辦文、辦事、辦會通用業務系統項目,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單獨開發建設此類項目。
第十一條 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套用系統原則上應依託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和網際網路統一出口作為支撐基礎平台進行開發建設,平台上具有的功能原則上不再另行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前,項目建設業主單位應書面提交項目建設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對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全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出具意見書。
第十三條 申報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立項除具備項目立項的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全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的意見書;
(二)具有資源共享、業務協同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三)項目應符合自主可控,兼顧先進性與實用性的原則。
屬國家、省統籌安排的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也應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四條 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項目立項要求,由項目建設業主單位向項目審批部門申報立項。項目建設業主單位應將項目立項申請(含需求分析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含投資概算)等相關資料報項目審批部門。
第十五條 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應實行“一把手”負責制。項目建設業主單位應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加強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嚴格項目概算調整管理,嚴格工程項目信息通報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同步推進電子化檔案管理,進一步強化工程監理。涉及多部門共同建設的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建立跨部門統籌協調機制。
第十六條 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資金使用、契約管理、風險評估、運行維護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並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市審計部門應依法對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和運維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會同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及批覆要求的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及時責成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批覆要求的,可採取通報批評、暫緩撥款、暫停項目、直至終止項目等措施。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業主單位應在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完工半年內,完成項目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和初步驗收工作,申報竣工驗收。項目審批部門應會同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投入運行後,項目審批部門應會同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套用評估和信息共享監督,評估結果直接與今後的項目審批、財政資金安排掛鈎。
第二十條 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後的運行管理按照“誰建設、誰主管,誰運行、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項目建設業主單位負責制。項目建設業主單位應明確運行管理機構,制定完善相應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鼓勵引入專業服務機構參與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的運行和維護。

第四章 電子政務網路和安全管理體系

第二十一條 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建設規劃和標準,負責搭建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逐步統一網際網路出口,形成完整、安全可靠、管理規範、保障有力的電子政務網路,為政務部門履行職能提供服務,為面向公眾、服務民生的業務套用系統以及基礎信息資源的開放共享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條 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做好電子政務網路IP位址和網際網路統一出口管理工作。行政機關如確需另外開設網際網路出口,必須落實安全措施,並經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接入。
第二十三條 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在市公安、安全、保密、機要等部門密切配合下,統籌規劃建立電子政務數字認證體系和信息安全應急處理、數據災難備份等基礎設施,建立電子政務安全信任機制和授權管理機制,為電子政務套用、網路與數據安全等提供可靠的安全技術保障。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電子政務網路平台上開發套用必須向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申報,並納入全市電子政務數字認證體系,申領數字證書。原已建成的套用系統應依據數據集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和規範標準,逐步遷移到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上。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原則上(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自行鋪設專網線路和組建信息傳輸骨幹網。已獨立建立的業務專網應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國家、省統一技術規範和接口標準,逐步整合到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上,實現數據交換與共享,避免重複建設;確需保留的業務專網,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審核同意後,實現與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平台互聯互通。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依據國家關於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和非涉密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有關規定,落實等級保護、分級保護、安全測評、應急管理、安全檢查等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電子政務信息安全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安全管理,保證電子政務網路與信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建設要使用正版軟體和經依法認證的信息安全產品,優先採購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設備、核心網路設備、基礎軟體、系統軟體和業務套用軟體等關鍵產品。
第二十八條 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實行物理隔離,電子政務外網實行邏輯隔離,不得在非涉密網路上處理和存儲涉密信息,必要時應在涉密機上安裝相應的保密監控系統和相關設備。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接受市公安、安全、保密、機要等有關部門對其網路建設和信息發布系統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章 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網站是電子政務建設重要套用之一。行政機關應充分發揮政府網站擴大對外宣傳、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增進互動交流的視窗作用。
第三十一條 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具體承擔“中國?自貢”網站建設、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會同市公安、安全、保密、機要等部門監督、檢查和指導全市政府網站的建設和運行,建立政府網站績效評估和考核機制,及時向社會公開考評結果。
第三十二條 鼓勵行政機關建設政府網站。行政機關新建或改建政府網站必須制定建設實施方案,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行政機關政府網站建成後應經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驗收備案才能啟用,並與“中國?自貢”網站連結。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政府網站應明確政府網站分管領導及責任人員,統籌規劃、協調和管理本機關政府網站工作,推進網站信息公開、辦事服務、公眾參與三大服務功能建設,落實“中國?自貢”政府網站相關欄目和內容保障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政府網站應主動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之外的政府信息;嚴格按照政府網站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建立健全安全運行、內容保障、信息安全、應急處置、人員培訓等制度,完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網站安全運行。

第六章 電子政務信息資源管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加強政務信息資源、信息共享基礎設施和相關技術條件建設,按照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加強政務信息資源的採集和處理。原則上應利用全市數據交換平台,提供數據集中存儲。
第三十六條 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信息共享技術標準和規範,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統一完善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與數據交換平台,統一存儲、災備信息資源,分配信息已分享資料夾授權,推進跨區域、跨部門信息資源有序共享。
第三十七條 凡列入全市政務信息已分享資料夾的信息資源,行政機關必須與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簽訂安全保密協定,提供數據交換接口,實現政務信息資源集中共享。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需共享其他行政機關政務信息資源的,應向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使用申請,並經擁有信息源單位同意後,簽訂授權使用保密責任書,按照授權範圍合理開發、利用。
第三十九條 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會同項目審批部門和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加強對信息共享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七章 電子政務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規定實施問責,違反黨紀政紀規定的,按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及時編制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不遵守國家電子政務網路技術和運行管理規範的(GB/T 21061-2007);
(三)不遵守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的;
(四)違反規定單獨開發建設公共通用業務系統的;
(五)不按規定依託統一政務網路支撐基礎平台開發建設套用系統的;
(六)違反電子政務網路和安全管理體系的;
(七)實施危害電子政務網路系統和信息安全行為的;
(八)自行獨立鋪設線路和組建傳輸骨幹網的;不按規定進行業務專網遷移的;
(九)不按建設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的;
(十)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安全保密協定,不提供數據交換接口,阻礙政務信息資源集中共享的;
(十一)違反國家、省有關規定要求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貢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實際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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