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永久主權

20世紀60年代以來 開發中國家 在建 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鬥爭中提出並經國際法確認的一項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
  • 外文名: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
  • 建立時間:20世紀60年
  • 建立環境: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鬥爭中
簡介,維護方式,

簡介

自然資源永久主權(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
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長期將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國家作為其原料供給基地,掠奪與控制它們的自然資源。開發中國家為維護國家主權、發展民族經濟,強烈要求行使自然資源永久主權。1974 年 4月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開發中國家提出的《 關於建立新的國際 經 濟秩序的宣言 》和《行動綱領》。《宣言》明確指出“每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充分的永久主權”;《行動綱領》指明“採取措施收回 、開發 、發展 、銷售和分配自然資源,特別是發展 中國 家的自然資源 ,來為它們的國家利益服務,促進它們之間的集體自力更生,並加強有益的經濟合作,以便開發中國家獲得加速發展”。同年12月第二十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再次確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原則,並進一步指出每一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行使此項主權。

維護方式

開發中國家為了維護這一主權,採取了種種措施,包括廢除外國資本的租讓地和永久開採權;通過徵用、沒收或補償等方式將外資企業國有化;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監督、限制和管理;努力改變一些開發中國家畸形的單一經濟狀況;進一步組織並擴大原料生產國和出口國組織,要求公平合理地制定原料出口價格,實現初級產品價格指數化;改變不平等貿易;一些開發中國家提出對其領海基線外 200 海里內的自然資源擁有所有權和專屬管轄權;要求劃定專屬漁區並行使漁業管轄權,等等。這些鬥爭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展和勝利,但因帝國主義的阻撓破壞,還須繼續進行長期、曲折的鬥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