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原則,是指國家在國際交往中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彼此承認在其本國領域內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自主地決定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的國際行為準則。在現代國際法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關係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其他原則均以此為根據。國家主權原則與國家主權是兩個既有區別、又相互聯繫的概念。國家的政治獨立、領土完整和經濟自主是國家主權原則的重要內容。

原屬殖民地國家在政治上取得獨立後,在經濟上往往還處於受外國剝削和掠奪的地位,自然資源掌握在外國跨國公司手中,經濟發展受到嚴重阻礙。為了維護國家的經濟主權,廣大開發中國家進行了長期的鬥爭。早在1952 年1月聯合國大會第6屆會議就通過了《關於經濟發展與通商協定的決議》,肯定和承認了各國人民享有經濟上的自決權。1952 年12月聯大第7屆會議通過的《關於自由開發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權利的決議》,明確規定自由開發自然資源是主權所固有的內容。1962 年12 月聯大第17 屆會議通過的《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宣言》,正式確立了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水久主權原則,1974年聯大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義務憲章》等檔案,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國家經濟主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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