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然資源之永久主權宜言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主要內容:各國行使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應從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一國自然資源的開發,如需外國資本時,務使自然資源的主權不受損害;收歸國有、徵收或徵用,必須有公益、安全或國家利益的理由為根據,而國家在行使其主權採取收歸國有、徵收或徵用的措施時必須依據本國法或國際法給予原主以“適當的賠償”。
收歸國有、徵收或徵用,必須有公益、安全或國家利益的理由為根據,而國家在行使其主權採取收歸國有、徵收或徵用的措施時必須依據本國法或國際法給予原主以“適當的賠償”。謙求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各種國際合怍方式,均應以尊重自然資源的主權為基礎,各主權國家間應遵守所締結的外國投資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