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土生存原則是指新獨立國家繼承被繼承國國家財產的特殊國際法規則。根據該項規則,被繼承國在其領土附屬期間所屬的國家動產,無論其以國家形式還是以部落或地方政府形式占有,也不論其是否被殖民統治者將其全部或一部分轉屬於宗主國和是否轉移到所涉領土之外,均應轉屬於新獨立國家。
與新獨立國家所涉領土活動有關而由原宗主國、保護國占有的國家動產,亦應轉屬新獨立國家;不屬於新獨立國家原所涉領土所有或與所涉領土的活動無關的國家動產,附屬領土曾為其創造作出貢獻1者,也應按附屬領土所作貢獻的比例轉屬新獨立國家。不執行上述規則而締結協定決定新獨立國家的繼承時,該協定不得違反各國人民對其財富和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的原則。新獨立國家對所涉領土的國家不動產當然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