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主權,是指國家主權原則在環境與資源利用與保護方面的延伸與體現。含義是:各國有權根據各自的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政策,自由地處置本國的資源;同時,其他國家有義務尊重這種權利。最早見於1962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第17屆會議通過的《自然資源之永久主權決議》,該《決議》宣布:“各民族及各國行使其對自然財富與資源之永久權”,“各國必須根據主權平等原則,互相尊重,以促進各民族及各國有權自由地行使對自然資源之主權”。1974年聯合國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宣言》及《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予以重申並作了更詳細規定。20世紀70年代初以前,多適用於國際發展法或經濟法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