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評審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產品是指納入財政部公布的《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貨物和服務。適用於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採購單位)開展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活動的評審工作。所稱採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採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評審辦法
  • 隸屬:財政部
  • 內容: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評審
  • 類型:政府公告
通知要求,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評審要求,第三章 評審標準,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附 則,

通知要求

財庫[2007]3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集中採購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財政部制定了《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評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ΟΟ七年四月三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產品是指納入財政部公布的《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貨物和服務。目錄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在國家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範圍內研究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採購單位)開展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活動的評審工作。
本辦法所稱採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採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指提供自主創新產品的供應商,下同)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五條 本辦法未做出規定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評審要求

第六條 採購人採購自主創新產品應當採用法律規定的採購方式,其中,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
第七條 採購人採購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經認定的自主創新技術含量高、技術規格和價格難以確定的服務項目採購,經設區的市、自治州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等採購方式。
第八條 採購人採購的產品屬於目錄中品目的,招標採購單位必須在招標檔案(含談判檔案、詢價檔案,下同)的資格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中做出優先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規定,包括評審因素及其分值等。
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採購人採購使用年限較長、單件採購價格較高的產品時,應當考慮該產品的全壽命成本。
第十條 採購人採購的產品屬於目錄中品目的,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合理設定供應商資格要求,在供應商規模、業績、資格和資信等方面可適當降低對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
聯合體參與投標時,聯合體中一方為提供自主創新產品的投標供應商的,聯合體視同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
第十一條 採購人採購的產品屬於目錄中品目的,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的,應當優先邀請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參加投標;採用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方式採購的,應當優先確定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參加談判、詢價。
第十二條 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或認為招標檔案、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定向招標採購單位提出質疑。對質疑答覆不滿意或逾期不答覆的,可以依法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三條 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的項目,對自主創新產品可以在評審時對其投標價格給予5%~10%幅度不等的價格扣除。
第十四條 採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的項目,對自主創新產品應當增加自主創新評審因素,並在評審時,在滿足基本技術條件的前提下,對技術和價格項目按下列規則給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價格評標項中,可以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價格評標總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術評標項中,可以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技術評標總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五條 採用性價比法評標的項目,對自主創新產品可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和給予一定幅度的價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條所述原則,在技術評標項中增加自主創新產品評分因素;給予自主創新產品投標報價4%~8%幅度不等的價格扣除。
第十六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採購的,應當將對產品的自主創新要求作為談判、詢價的內容。在滿足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情況下,自主創新產品報價不高於一般產品當次報價的最低報價5%~10%的,應當確定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十七條 在上述各條所設比例幅度內,招標採購單位可根據不同類別自主創新產品的科技含量、市場競爭程度、市場成熟度和銷售特點等因素,分別設定固定合理的價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創新因素分值等,並在招標檔案中予以確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招標採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招標檔案中未載明優先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規定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的;
(三)採購的產品屬於目錄中品目,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採購時,未邀請自主創新產品供應商參加的。
採購代理機構未按上述規定執行,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政府採購代理資格和取消代理資格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 採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採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直至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冒充自主創新產品謀取政府採購契約的,中標、成交結果無效,並處以政府採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工程項目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時,涉及自主創新產品採購的,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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