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基本信息
名 稱:臨安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09-8-24 |
實施日期:2009-8-24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臨安市人民政府 |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9]35號 臨安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臨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臨政發〔2009〕99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臨安市人民政府檔案 臨政發〔2009〕99號 臨安市 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臨安市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臨安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素質,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和省、杭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臨安市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政策性安置、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崗位規定的資格條件和要求,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臨安市人事局是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招聘單位不得拒絕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報名。
第六條
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聘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願意履行事業單位人員的義務;
(二)具有與招聘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學歷、專業、技能條件,一般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招聘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可適當放寬;
(五)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畫;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並對其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筆試、面試);
(五)體檢;
(六)考核;
(七)根據考試、體檢和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八)對擬聘人員進行公示;
(九)簽訂聘用契約,辦理聘用手續。
第九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經主管部門同意、市人事局核准,可免予考試,採用直接考核的辦法聘用。
(一)屬於臨安市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緊缺的專業人才;
(二)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三)按單位經費預算管理形式,同類性質事業單位人員、財政補助向財政適當補助或非經費自理單位向經費自理單位流動的人員;
(四)涉密崗位的人員。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必須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限額內,根據崗位、人員空缺以及人員結構情況提出招聘計畫,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事局核准。
招聘計畫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及核定的編制數、經費形式、現有人數、擬招聘人數;
(二)擬招聘的崗位、專業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招聘對象、範圍;
(四)招聘方式、時間。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一般由市人事局每年統一組織一至二次。招聘公告應在報名開始7個工作日前在新聞媒體、人才網上發布。資格審查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市人事局共同負責。
第十二條
同一崗位的應聘人數和招聘計畫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1。緊缺專業或特殊崗位的應聘人數等於或少於招聘計畫數時,應聘人員筆試成績必須達到合格分才能進入面試程式。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考試一般包括筆試和面試,主要測試公共基礎知識、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在招聘具有特殊專長或特殊技能要求的工作人員時,可以採取其他有效檢驗其專長或技能的特殊考試辦法。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的考試原則上由市人事局統一組織。
第十五條
筆試結束後,公布筆試成績。同時在筆試成績合格者中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崗位計畫數1∶3的比例(比例不及1∶3的,按實際人數)確定入圍面試人員。棄權面試的空額,可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第十六條 成立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專家等組成的面試評審組進行面試,面試評審一般由5―7人組成。面試可根據不同的崗位要求,採取結構化面試、專業技能考評、實際操作(如教師試講、醫生病例的診斷、臨床處理或操作)等方式進行。特殊行業、崗位的面試由招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面試方案,經市人事局核准後可單獨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筆試、面試工作由市監察局派員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
面試結束後,筆試和面試成績按發布的招聘公告中確定的比例計算考試人員的總成績。在總成績合格者中,從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招聘崗位計畫數1∶1的比例確定考試入圍人員,若總成績相同,筆試成績高者確定為考試入圍人員。考試入圍人員參加統一組織的體檢,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有行業體檢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執行(在招聘公告中註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體檢合格者確定為考核對象,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體檢或考核不合格,空額可以按照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第十九條
考核合格者確定為擬聘用人員,對擬聘用人員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公示期滿後,經公示無異議的擬聘用人員名單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管理許可權報市人事局辦理相關手續。事業單位新進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管理,由招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按照《臨安市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臨政發〔2007〕18號)有關規定,與聘用人員簽訂臨安市事業單位聘用契約。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解除聘用契約。
第二十一條
受聘人員與招聘單位領導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領導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工作。招聘單位領導人員和從事招聘工作的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二條
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嚴格遵守各項組織人事制度和紀律規定,注意試卷、試題等事項的保密,自覺接受社會各方監督。對違反考試紀律或在體檢、考核中有舞弊、欺騙行為的應聘人員,取消考試資格或聘用資格;對不按照規定招聘進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市人事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已經受聘的,應當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臨安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臨安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暫行規定》(臨政〔1999〕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