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資格考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九條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備案的考核鑑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套用,市場化、社會化職業資格考試,列為政府管理的職業資格考試,備案方式,證書效力,

套用

市場化、社會化職業資格考試

市場化職業資格考試可以開展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十六)改革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推進水平類職業資格評價市場化、社會化”

列為政府管理的職業資格考試

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第10項:列為政府管理的職業資格考試由人社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政府機構應當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備案方式

社會化、市場化職業資格考試機構舉辦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考試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監督管理,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後憑營業執照可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營業執照即為備案,無需額外備案。
依據《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第10項:列為政府管理的職業資格考試由人社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政府機構應當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政府機構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下不得隨意新設職業資格,

證書效力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社會化、市場化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舉辦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考試證書與列為政府管理的所頒發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具備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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