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

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惡性結果發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聚眾淫亂罪
  • 外文名:crime of assembling a crowd to engage in sexual promiscuity
  • 解釋: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
  • 兩大特徵::一是聚眾行為;一是淫亂行為
  • 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
法律規定,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存在探究,建議,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
該罪名來源於1979年刑法第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訂的時候,流氓罪被拆成聚眾淫亂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五個小罪名。其中,聚眾淫亂罪就是在現行《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公共生活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
(1)旨在保護人的安全和尊嚴,特別是保護老幼弱者的安全規則;
(2)旨在調節公共場所秩序的紀律規則;
(3)旨在維護日常生活中穩定聯繫和風尚習俗的交往規則;
安全規則對人們的社會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因而它也可以貫穿到紀律規則和交往規則之中。紀律規則和交往規則,就其特點、意義而言,分別反映了公共生活規定所調整的兩個領域,與之相關聯的,公共秩序也就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兩個方面:即通過紀律規則所調整的公共場所秩序以及通過交往規則所調整的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聚眾交往和風俗習尚。聚眾淫亂違犯了公共生活規則,破壞了公共秩序。在實踐中,人們常常感到淫亂犯罪的客體不好理解,認為這類行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亂之外,通常都是暗地進行的,並且是互相自願的,因此不好說就破壞了公共秩序。
就像該排隊卻插隊的人一樣,都是自願的,自願受排隊的人的白眼。法律沒有“在公共場所”的字眼,對此罪不區分是否讓他人看見。所以上一句純屬誤導與胡扯。
聚眾淫亂犯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尚的行為,它從這個方面破壞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客觀要件

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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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為。而對於這種行為並不限於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徵:
(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
(2)須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行為;
(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3次以上。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共秩序,對於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這一點,任何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體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並且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
本罪的主觀方面既然是直接故意,那它就必然具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通過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達到某種精神上的滿足。本罪的目的雖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內容,但是兩者又具有極為密切的聯繫。在聚眾淫亂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過對公共秩序的破壞,才能達到尋求下流無恥的刺激之目的,因而聚眾淫亂犯罪分子對於破壞公共秩序總是抱著希望的態度,希望破壞公共秩序,正是為了達到尋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為人破壞公共秩序不是為了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而是為了其他個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眾淫亂犯罪。
所謂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在本罪中表現為尋求感官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通過聚眾淫亂來刺激感官,尋歡作樂。這既是犯罪分子通過聚眾淫亂行為所要達到的直接目的,也是推動犯罪分子實施聚眾淫亂行為的內心起因,甚至在犯罪動機上比在犯罪的目的上表現得更為明顯。
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在聚眾淫亂犯罪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首先,它決定著聚眾淫亂行為的性質。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表明行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經濟目的,既不是基於義憤,也不是基於某種非法利益,這就決定了聚眾淫亂犯罪的矛頭所向決不局限於某種具體的社會關係,不局限於某個特定的對於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任何人可能成為其侵害的對象。所以本罪具有明顯的反社會性,是一種蔑視社會、傷風敗俗的犯罪。其次,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反映了行為人的道德墮落和精神空虛,這就決定了他們用以尋求刺激的方式必然是各種卑鄙與齷齪,不顧廉恥的醜惡行為。再次,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能夠把本罪與各種追求政治目的區別開來,是區分本罪與其他罪的主要標誌。

存在探究

南京聚眾淫亂案,之所以引發這么大的討論,是因為有人覺得對於這一罪名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社會越來越開放,對於私人的事情,法律是不該強加干涉的,雖聚眾淫亂,但是卻沒有受害人,故而這個罪名到了該廢止的時候了。與此同時,對於這一罪名該繼續存在的贊同者們也有支持的看法,認為無論怎么說,社會目前仍然需要這一罪名。共同秩序的保障、善良風俗風化的維持和人類羞恥心的維護都使得這一罪名有存在的必要,並且,若在這一時刻廢除了這一罪名,那帶來的影響可不小,不再規範這一行為,那么便會使得這一行為猖狂得不可收拾。對於這一爭論,究其根底,筆者認為是法律與道德關係的界限的劃分爭論。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中國古代法就有禮法融合,法律思想儒家化的特徵,周公制禮使得“親親”“尊尊”的禮治思想影響深遠,也由此使得法律與道德關係緊緊聯繫,密不可分。出禮則入刑,在當時可謂是融會到法的最本質理論當中,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認識的逐步加深,才使得禮法開始慢慢分離,禮就成了所謂的道德,而法,也逐漸獨立出來。但是不得否認,法律是為了維護統治者的統治利益的,所以對於社會上那些嚴重違反道德,而僅靠道德輿論又解決不了的難題,法律就不得不對其進行規制。故此,法律與道德雖是不同的規範體系,但是其中仍然是有著聯繫的,無論何時,法律都必須要以道德為一定基礎,對於道德上社會大眾深惡痛恨而僅靠道德的方法又無可奈何的就必須制定相應的法律來規範,但是為了避免一些私人的內部的於外無害靠道德就可以規範的事宜被法律所干涉,法律是必須有所限制的,這在立法的時候必須得以考慮。
耶林曾感嘆到:“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問題是法學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夠征服其中的危險,就再無遭受滅頂之災的風險了。”[3]由這話也可得出如何界定法律與道德之間的界限是至關重要的,對於聚眾淫亂罪而言,已經存在於我國刑法當中,可見設立這一罪名的時候確實處於聚眾淫亂行為該要被刑法所規制的時候,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在當時是顯而易見的,即在那時聚眾淫亂行為已經不是僅僅道德就可以制約的,但是此時此刻,是否還有那一必要,這又值得細細分析了。
對於聚眾淫亂罪,有學者認為,那些在比較隱蔽的場合進行淫亂活動的,由於其行為完全是出於行為人自願,並沒有對其它人和社會造成直接的影響和危害,應該屬於私人道德範疇,從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自由、防止政府和其他公共權力過度侵入公民私人生活的目的出發,法律不應該干涉此種淫亂行為,應該由社會給予道德上的評價。 就法律與道德關係來講,在私下的隱秘進行的危害不大的淫亂活動,確實更多的應該予以道德上的評判,但是一切評斷犯罪與否的標準都必須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我國目前的階段,思想方面確實開放了不少,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覺得聚眾淫亂應該是道德予以評判,但是在沒有經過認真調研的基礎上,不能得出支持廢除聚眾淫亂罪的觀點占主流觀點的說法。對於聚眾淫亂這一行為,此時此刻,僅僅靠道德的約束遠遠不夠,對於沒有了法律約束僅靠道德來規範這一行為的場景是不可想像的,因為道德能否發揮出效用是不可知的。簡而言之,就是說這一問題,遊走在道德與法律的邊緣,理論上而言,是可以用道德來衡量的,但要預防和解決這一問題,還必須找尋出恰當的方法。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目前還不能廢除這一罪名,鑒於嚴謹性,必須根據合理的論斷、充分的調研,在找尋到恰當方法時,才能廢除這一罪名。
無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
自1965年美國學者埃德溫·舒爾首次提出了“無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後,無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討論也進行了很多年。無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就勢必得慎重分析,如果要將無被害人犯罪的行為犯罪化,就必須得把想要保護的“社會風尚,善良風俗”據真實形境升格為“國民乃至公共整體利益”這一社會法益。這種升格不是僅僅只憑擴大解釋就能做到的,必須有事實根據,有社會大眾的認可和支持。在中國現當代,性開放是不可否認的,但是還未開放到把聚眾淫亂的行為當做理所當然的狀態,對於隱秘性的聚眾淫亂行為,作為普通樸實大眾,都會覺得有傷風化的,要想把這一行為做非犯罪化的處理,還是得經過細細推敲的。
性問題的深思
性問題,其實可以放在上面兩點來分析,但是鑒於其獨立性及與聚眾淫亂罪這一罪名的緊密聯繫性,故而沒將其放在道德與法律關係的角度、無被害人犯罪非犯罪化的層面來寫。
法國哲學家福柯關於性問題的看法就是非常開放的,他認為,在任何情況下,性都不應當以任何理由成為懲罰的對象。更不應該對性問題加以立法上的干涉。對於福柯的思想,美國匹茲堡大學社會學博士、被稱為中國第一位研究性的女社會學家李銀河是表示贊同的。她認為“聚眾淫亂”不僅是無受害者的性活動,而且沒有商業性,只不過是一些個人違反社會道德的私下行為。她也說到,公民對自己的身體擁有所有權,他擁有按自己的意願使用、處置自己身體的權利。李銀河的結論便是“性不關法律的事。道德不關法律的事。這就是我們改革中國現行有關性的法律的最終目標和最高境界。這個目標關係到我們每個人的自由權利。我們不應當放棄這個權利,我們不可以放棄這個權利。”
性問題,在傳統的中國人眼中是不能擺在檯面上講的,從這也可以看出,對於性問題,大多數的中國人更習慣諱忌莫談,這不單單是自己處分自己身體的權利體現,更多的是一種多年養成的習俗,必須得遵循一套特殊規範原則,否則就是有傷風化,世俗的眼光也會殺死人,李銀河老師所說的性的權利境界在中國肯定會實現,但是不是今天,不是現在。
對於聚眾淫亂罪,李銀河老師認為,就應該廢除。最近網上對於這個問題的討論可謂是層出不窮,但是鑒於此,我們也得對此這個問題認真分析,不能光聽不想。對於現今爭論的比較激烈的幾個問題,面對著權威和知名學者,必須以現實為基礎去思考問題,在此筆者也簡單表明一下自己的看法。聚眾淫亂罪,這些年究竟有沒有適用,這一點,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不可以簡單看見,但是關於聚眾淫亂被判決而被曝光的事情確實時有發生的。2006年霍邱縣法院就曾不公開開庭審理判決過一起案件。同時,憲法確實規定要保障人權,但是也規定了要保護道德習俗。性的問題,在中國,也算是道德習俗中的一種,對於其的規範,又豈是道德可以為之?關於性問題的分析,筆者自認不能更加深入,但是只是希望能夠給大家一個視角去更全方位的看待聚眾淫亂這一行為。
綜上所訴,道德與法律的界限在此是不明確的,在目前這一現實基礎上,僅僅道德上規範聚眾淫亂行為還遠遠不夠的,作為一個表面上看來可能無被害人的犯罪而言,其實質是有受害的利益的,當下,這一罪名,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但是以後這個罪將走向何處,需要看其本質,認真深刻做調研,尋求出一種恰當方法來處理。

建議

此問題轟動是因為這個事件擊中了大家對被性自由所迷惑的道德認識。對此的爭論已經綿綿不休,但是引起的反思是值得借鑑的。在此問題中,公權和私權的較量在私下進行著,人性、道德都已經納入考慮的範疇,作為一個法律人,作為一個新時代有知識有想法的人,是不該在沒進行深刻思考的時候對某一種觀點趨之若鶩的。對於此,唯有在現實的基礎下思考道德和法律到底該如何界定界限,才能得出公權對私權的介入是否合法合理。對於這一類案件,該學會理智,學會就現實而分析。
關於聚眾淫亂罪,鑒於以上的分析,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對於此罪名,應該讓精深於此的專家向社會大眾做出申明解釋
此次事件,之所以引發諸多爭論,就是因為公民對此罪名的了解不多。如此次的被告人之一的南京副教授最終判決是因為對“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始終缺乏清醒的認識”而被從重處罰,鑒於此,可看出,我國公民對於罪刑的規定還不甚了解,“刑不可知,威不可測”的司法專橫早就被淘汰,但是現實中呢?讓公民真正了解這一罪名的存在是有必要的,同時這也會更有利於公民合理的全面思考看待問題。
將以前的一些判例收集公布
雖然我國不是一個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國家,但是對於判例的收集是有一定必要和好處的。這樣更便於公民對於這個問題的了解,由此也就不會出現“這次判刑是多年來首次出現這一罪名的判決”之類的說法。
同時,這樣也有利於促進我國司法制度的改革,判例分類收集制度,可以使得法官判案的時候排除更多的不確定性,有更多的參考。同時也使得對司法的監督更加合理,更加便於操作。
展開對於聚眾淫亂罪的調研,尋求出解決這一犯罪行為的更有利途徑
聚眾淫亂罪,根據以上分析,已經發現存在很多問題,“聚眾”二字就是其中不可迴避的難題,因為聚眾分著公開聚眾和私下聚眾,私下隱秘的不損害他人利益情況下的聚眾淫亂終有一天會不被認為是犯罪,那么到時該如何解決,現在此案的發生也提供了一個針對此問題的深思。
無論何時,一個行為是不是犯罪,該不該作為犯罪論處都是需要嚴密的調研來完成的,只是誇誇其談斷然不行。所以有必要展開對於此問題的調研,為這一罪名的修改抑或廢除做準備。
倘若這一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了,那該用何種方法制約呢?這也將會是隨之即來的問題,不是犯罪,但用道德就可以規範嗎?這又帶來了後續問題,對於此,還得考慮其他辦法,是不是可以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解決,怎么解決?這些問題都需要事先做好調研分析的,不能臨時出現問題不得不處理而又找不到依據的時候才來規定。
借鑑其他對此問題有深入思考和發達規範體系的國家的做法,考慮公然淫亂等行為的制約
聚眾淫亂行為分為公然的和私下隱秘兩種,但是危害性大大不同。我們可以借鑑其他在這些方面研究發達的國家的做法,對於這些問題來個其他制約規定,以此來約束有傷風俗的行為。想到這些年年日益常見的一個辭彙,PDA(public display affection),這種公共示愛的行為很多公眾都接受不了,何況是公然的淫亂呢。所以對於公然淫亂和私下隱秘淫亂行為的區分是必要的。
總之,於此上述提到的幾個辦法都需要開始擬定相關的解決方法,可暫時不修改之,但是必須辦法預備之,未雨綢繆才不至於臨時慌亂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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